提交日期:
 2009-10-09 16:00:00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苏民三终字第0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巧林。
 委托代理人宋亚梅,泰州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韩三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泰州市天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进路193号综合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陆巧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陆巧林因与被上诉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亚公司)、原审被告泰州市天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泰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陆巧林以其与寰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陆巧林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巧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陆巧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成龙
 代理审判员 袁 滔
 代理审判员 张长琦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