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海民初字第5883号
原告北京皓辰网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庄园小区8号楼紫金大厦1807房间。
法定代表人兰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茅,海淀区高科技园区火炬街甲1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烈宏,董事长。
被告北京赛迪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6号赛迪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刘烈宏,董事长。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毛冰,女,汉族,1973年8月19日出生,北京赛迪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皓辰网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赛迪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赛迪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皓辰网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赛迪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赛迪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皓辰网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皓辰网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赛迪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赛迪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七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皓辰网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二百八十五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代理审判员 陈 坚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