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我国确立了作品自愿登记制度。接下来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作品自愿登记作用有哪些。
一、作品自愿登记作用有哪些?
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维护作者、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作用在于:
其一,帮助权利人保存证明其对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有效证明。在作品的利用和传播过程中,以及在解决著作权纠纷过程中,一旦发生需要由著作权人证明其权利人身份的情形,权利人可以及时、方便、快捷地举证。
其二,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把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因为如果发生著作权纠纷,权利人提交作品登记材料的证据后,对方当事人必须提出足够的、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文件内容不属实,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其三,协助司法机关方便、快捷地取证,以便迅速结案。例如,当软件获准登记之后,登记人可以将源程序的清单交给版权保护中心予以封存,在诉讼中,法院对这种证据一般无需再做查证,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其四,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实施管理和调控,促进文化和软件产业的发展。版权登记工作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建立版权信息资源库,政府部门可基于版权信息资源库,对版权产业进行研究分析,从而达到科学管理和决策的目标。
其五,帮助传递版权信息,有助于避免重复创作尤其是软件的重复开发。
其六,促进版权贸易。通过版权登记构建的版权信息资源库,能为版权贸易提供充分、可靠的版权信息,便于版权贸易的开展。
二、作品自愿登记的范围有哪些?
主要是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作品自愿登记作用有哪些的内容。在作品的利用和传播过程中,以及在解决著作权纠纷过程中,一旦发生需要由著作权人证明其权利人身份的情形,权利人可以通过作品登记及时、方便、快捷地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