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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的版权问题及侵权原因

2019-03-22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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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作品的版权成了著作权新的一个大问题,而且由于互联网的使用者身份的不确定性,使追查起来也很困难,相比传统作品的著作权,网络更容易实施侵权。那么网络作品的版权问题及侵权原因是什么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详细有关内容。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般行为侵权

  这是目前主流的划分方式,又分为三种类型

  上载

  上载有两种形式:

  ①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

  ②将本身就是数字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载到网上。

  转载

  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网络作品在网络上转载,其实是网络间的复制、传输。

  下载

  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发表在网上的作品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或储存在存储器上,或打印在纸介质上。

  2、特殊行为侵权

  上载、转载、下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在网络环境下是屡见不鲜的,而且也已经被法律确定为是侵犯著作权的,本文认为有必要研究与讨论一下超文本链接这一特殊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侵犯网络著作权。

网络作品的版权问题及侵权原因

  二、网络作品的版权侵权原因

  在归责原则这一方面,最大的问题在于应当使用过错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目前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学者们有几种不同意见:

  (1)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2)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3)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三、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选择某类信息并上载到互联网上供用户访问的一类主体。如果其选择并上网发布的信息有违法或侵权的内容,就有可能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1)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版权行为时,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2)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版权行为,但经版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却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时,应与该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时,网络内容提供者在主观上由不知转向明知,因而适用的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各类开放性网络(主要指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一类主体。

  (1)所述“发现”未说明是“初次发现地”还是“能够发现的地方”,根据此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到国内的任何一个地方来起诉侵权者;

  (2)此规定的使用情形与现行民诉法相冲突,现行民诉法要求诉的前提是有明确的被告。

  在现实生活中,网络版权侵权问题泛滥,即使这样,法律依旧能惩罚侵权者。大家应该注意网络版权的问题,大多数侵权是在无意中发生的,所以学习网络作品的版权问题及侵权原因很重要。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作品的版权问题及侵权原因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还没能解决您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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