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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2020-06-29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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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们对于软件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各种各样的软件被发明,被人们所运用,被熟知,平时我们的日常实践都离不开软件的运用。软件著作权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得到保护。比如要经过相应的登记。这样才能预防被不法分子利用。那么什么是软件著作权?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二、软件著作权侵权该怎么办

  首先,如何证明侵权者使用了与其主张计算机软件相同或者近似的表达形式,并且如何把握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转移的问题。众所周知,计算机软件是由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文档构成。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计算机文档是指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软件侵权中,一般是指计算机程序的相同或者近似,文档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图标作品进行保护,此文不再赘述。计算机程序可以区分为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而计算机软件侵权中,比对的对象也应当是以侵权者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与主张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但是很多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主张权利人无法获得侵权者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当然有的侵权者的计算机软件的目标程序可以通过反编译程序汇编出源程序,但是有的无法实现反编译。此种情况下,只要主张权利人提供了侵权者的计算机程序中的目标程序与其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相同或者实质近似,则可以推定两者的计算机程序相同或者近似。

  三、软件著作权的好处

  1、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可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包括投融资、税收、出口政策等,具体可参见国务院18号文件。

  3、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登记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登记,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应当递交软件登记证书。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2、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3、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4、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5、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什么是软件著作权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在我国法律实务中,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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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2002年2月20日 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二)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 X 210mm(长X宽)纸张。   第十八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四章 软件登记公告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第二十七条 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三)软件登记的撤销;   (四)其他事项。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外交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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