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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财产保全种类有哪些

2018-08-2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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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着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着作权法侵害着作权人享有的着作人身权、着作财产权的行为。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知识产权法中还有诉前行为保全,那么通常情况下,着作权侵权财产保全种类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着作权侵权财产保全种类有哪些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财产保全

  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由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著作权侵权财产保全种类有哪些

  二、证据保全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由法院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其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涉及着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着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上述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着作权侵权财产保全种类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着作权财产保全措施是确保个人权利的一项有效手段,在申请实行时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助您。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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