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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版权归属谁

2020-09-13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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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影视作品创作者在行使署名权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业习惯中,一般影视作品的影像中标示出创作者的姓名就可以了,要求并没有那么严格。不过版权问题是我国近年来比较重视的问题,这样才能激发民众的创造能力。那么影视作品版权归属谁?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影视作品版权归属谁

  我国法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影视作品版权归属谁

  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应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主要内容为:

  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但是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影视作品指的是创作完成的影片而不是剧本、脚本等。也就是说,影片作为一个整体其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其他人员只享有在影片上署名的权利和根据合同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

  2、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比如,影视作品的剧本除了可以作为影视作品拍摄的基础外,还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因此剧本创作者可对剧本单独行使著作权;影视作品中的插曲或背景音乐可以作为独立的音乐作品而享有著作权。

  三、影视作品包括什么权利

  1、影视作品的发表权

  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作品完成后,可以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朗诵、发行、摄制或者改编、翻译等方式使作品在一定数量、不特定人的范围内公开。

  但是,作品仅在与作品有特定关系的人之间为征询意见而传阅,不属于发表。影视作品经拍摄、剪辑、洗印完成并制成拷贝之后,如未经发行亦未经公开上映,则该电影作品被视为尚未公开发表。电影作品虽未发行,却已公开上映,如电视台以自制的连续剧节目播放于众,但是没有发行节目带,这种情况被视为已经公开发表。

  2、影视作品的署名权

  署名权是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以表示作者身份的权利。署名的形式很多,既可以署作者的真名,也可以署作者的笔名,或者作者自愿不署名。署名是确认创作人具体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

  当前,因影视作品的署名顺序而发生的纠纷,法院一般将依照下列原则处理:有合同约定者按约定所确定的署名顺序;没有合同约定者,则按照创作相关作品所付出的劳动、作者姓氏笔画等标准来确定署名顺序。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影视作品版权归属谁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就影视作品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不会违反创作者(导演和演员)的意思,而不将其署名于影视作品上。因此,在实践中影视作品创作人的署名权较无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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