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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权利内容有哪些

2018-08-28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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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来讲,图书出版者的投资都是巨大的,想要把握市场实为不易,通过赋予出版者专有出版权可以相对降低出版风险,以保障图书出版业的健康发展。那么出版者权利内容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额计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版者权利内容有哪些?关于这一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出版者权的内容有哪些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和地域范围内,享有的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印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专有权利。如果著作权人与出版者订立的图书出版合同中对专有出版权的具体内容另有约定,则应以合同的约定权利内容为准。

出版者权利内容有哪些

  图书出版者取得出版某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则意味着其取得了复制该作品并将该作品的复制品向公众发行的权利,并且此项权利为该出版者独占,任何他人包括著作权人自己也不得再以相同的方式出版该作品。但是,专有出版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专有出版权应该有期限,期限的长短由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协商。专有出版权应当有地域限制,一般应以国家为出版地域的单位,但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应属例外。专有出版权还受到出版物文字、版本的限制,除专有出版合洞另有约定外,出版者只能就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所使用的文字及合同约定的出版物版本享有专有出版权,而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其他文字或版本的出版,不受已签订之专有出版合同的限制。

  在图书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导致专有出版权终止的事由,或者发生了严重违反出版合同、损害著作权人权益的事由,则出版权终止。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图书脱销后,如果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则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2、版式设计权

  版式设计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加的一项权利,是指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所谓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出版图书、刊登文章所使用的排版格式和版面布局造型,如出版所用的开本、字体、字形、篇章结构安排等。版式设计时出版者在复制作品的工作中,经过编辑工作的独创性劳动成果,因此出版者对该智力成果依法拥有专有权。

  我国著作权法对出版者享有的版式设计权给予了10年的法定保护期,截止于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该规定与著作权的保护期相比大为缩短,这是由图书、期刊发行市场的需要和有利于保护著作权所决定的。专门的版式设计,有利于发行销售,但随着时代进步的提速,读者审美观、趣味性等变化速度也在加快,著作权人也会对过分单一的作品版式设计产生厌倦,所以出版者版式设计邻接权的保护时间不宜过长,以给作者和出版者更大的灵活选择空间。

  3、作品文字修改权

  出版者可以对其出版的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包括语句通顺、文字润色、标点符号使用的修正等不改动作品内容的文字变动和处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图书出版者与报社、期刊社对作品文字修改的权限有所不同。图书出版者对文字作品的修改、经过作者的许可;报社、期刊社对作品文字内容的修改,应当经过作者的许可,而对于作品只做文字性修改则无须经过作者的同意。

  4、报刊出版者的投稿选登权

  报刊出版者的投稿选登权是指在法定的时间期限内,著作权人的投稿未被刊登,则应视为该作品未被选用,著作权人随即有权将该作品转投其他报纸或期刊社。除报刊出版者与著作权人另有延长或缩短的约定选登期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报刊出版者享有选择刊登读者自投稿件权的期间为:报社投稿者为15日,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没有接到报社选用刊登通知的,投稿者即可将同一稿件转投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者为30日,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没有接到期刊社选用刊登通知的,投稿者即可将同一稿件转投其他期刊社。

  5、报刊出版者的作品转载、摘编权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后,除作品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情形外,其他的报刊出版者有权依法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该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依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种使用权是一种法定许可使用权,如果被刊登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同意其他报刊出版者转载或摘编,则应在投稿时事先作出声明。

  6、图书出版者的重印、再版作品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市场脱销等情况发生时,图书出版者无需征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意,即可行使图书重印或再版的权利,但其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应依法定或约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应注意的事,这里所说的图书出版者,并不特指依合同约定享有专有图书出版权的出版者,凡是复制、发行了作品的图书出版者,都享有法定的图书重印、再版权。

  二、出版者权利的保护

  权利人当然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法律也鼓励这种节省成本的、友好的解决方式。但是,现实中通过协商有时也难以解决争议,在此情况下,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就成为必然选择。

  1、管辖法院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各地具体情况,也可能会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需要在具体发生案件时确定。

  因侵犯著作权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如盗版者车间、仓库,销售者的店铺、仓库等:“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9]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10]比如,盗版者在A地进行复制印刷,销售者在B地销售,那么,如果要起诉他们,在A地和在B地均可。也就是说,选择A地还是B地提起诉讼,完全由权利人根据自己主张权利的方便自行决定。

  2、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地,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如摄像)、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对此,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亦有具体规定。

  上文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出版者权利内容有哪些的相关解答,在电子化阅读如此盛行的今天,出版者还能坚持自己的初衷,始终如一的给广大读者带来纸质阅读的感受,实属不易,我们更应该保护出版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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