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2019-05-18 10: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知识产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一)播放;(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一) 播放;

(二) 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三)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知识产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945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知识产权律师团,我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