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复审请求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专利权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对复审请求的审查、初审驳回的复审、实审驳回的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以及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