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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审查规则是专利制度的保障

2019-04-30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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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理设置审查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有关的修改解读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出发点是为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将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内容贯彻到审查指南中。同时,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也充分考虑了实体标准的进一步统一和审

  合理设置审查程序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有关的修改解读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出发点是为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将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内容贯彻到审查指南中。同时,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也充分考虑了实体标准的进一步统一和审批程序的进一步优化,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在专利申请的审批中采取无纸化审批方式的特点,力求更加科学合理地设置申请及审查程序,通过优化审查流程继续提高审查工作效率,以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于专利局审查工作的需求,为公众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

  2006版审查指南自实施以来效果良好,为统一实践操作标准,指导专利申请和专利审查,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无论是专利局内部的审查员还是外界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在这两年多的实践中都已逐渐熟识了该审查指南的内容。为保持基本审查政策和审查标准的延续性,本次修改没有进行比较大的修改和变动。

  本次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的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适应性修改

  此次专利法的修改内容中,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专利审查的主要修改内容有四项,审查指南均对相关的审查规定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第一,关于专利代理委托手续。新专利法修改了委托专利代理制度,取消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审查指南将有关委托专利代理的规定进行了适应性修改,针对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办理专利事务的,规定其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第二,关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的初步审查内容。新专利法增加了有关遗传资源的保护的有关规定,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将其进一步明确为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内容之一。针对此项修改,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一部分第一章中增加了第5.3节“涉及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除应当满足其他有关专利申请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有关遗传资源披露的要求,本节有对于此项内容的初步审查规定。同时,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中,对于本章7.2节“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的规定也进行了修改,以适应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的修改。结合初步审查的特点,此处规定为“对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审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是否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关于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的规定。新专利法修改了有关专利申请保密审查的规定。对于不符合保密审查规定而提出的专利申请,按照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将不授予专利权。实施细则将此条款列入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作为可以在初审阶段驳回专利申请依据的条款之一。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在第7节“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中,相应地增加了第7.3节“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审查”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保密审查的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对于其在国内就相同发明提出的专利申请不授予专利权。

  第四,关于办理要求优先权的手续。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了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有关规定,修改后的规定放宽了对于申请人办理手续的要求,允许声明填写有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办理手续补正,以此方式克服形式缺陷,取消了原条款中对于声明填写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视为未提出声明的处理规定。在修改审查指南本章的内容时,我们将此宗旨认真加以贯彻落实,使得这一有利于申请人办理手续的修改得以充分体现在审查指南的规定中,从而进一步在审查实践中得以实施。

  兼顾各方利益,

  合理设置初步审查程序

  原审查指南自实施以来各方反响良好,但是在审查实践中也逐渐发现一些问题,有的问题反映出审查指南的规定不尽合理,专利申请人、代理人在办理相关专利事务时经常产生困惑;有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专利审查程序的需要,对审查效率产生了严重制约。因此,本次审查指南修改时,在对此类问题进行了充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对部分严重影响审查工作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第一,优化专利程序,方便申请人办理专利事务。基于我国国情,许多专利申请人对于专利审批程序不甚了解,办理专利事务的经验不足,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形式缺陷较多,在办理克服缺陷的专利手续时,由于选择了错误的程序导致权利丧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增加了有关内容,以方便申请人办理专利事务。例如,如果请求书中发明人的填写内容不符合形式要求时,有些问题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加以克服,有些情形需要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缴纳变更费后才可以进行改正。原审查指南对于如何区别处理此类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经常有申请人选择的错误专利手续,导致不必要的损失。此次修改工作中,修改了有关发明人的填写的内容,规定了申请人针对审查员所发补正通知书中指明的缺陷,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克服缺陷。

  本次指南修改中为方便申请人办理手续而进行的修改还有:关于生物材料的样品保藏日期。当生物材料的样品保藏日期介于优先权日与申请日之间时,增加了审查员应当先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说明情况的程序,从而避免了原指南中直接作出视为未保藏的决定后,申请人只能通过恢复程序提交说明的不合理情形;关于涉及核苷酸/氨基酸序列的申请,序列表的编写页码方式由“连续编写”修改为“单独编写”;关于分案申请适应的期限与费用,规定当期限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时,也可以自递交日起补办手续;关于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如果一份副本适应于多个专利申请时,规定修改为申请人可以仅提交一份原件,其他申请使用中文题录译文,从而简化了手续,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

  第二,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个方面对于专利审批效率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普遍希望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查的周期。结合发明初步审查的实际情况,从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遵循初审阶段的程序节约原则,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增加了有关发明初审依职权修改申请文件的规定,明确指出初审阶段可以由审查员修改的文件范围,以及修改后应当通知申请人的做法。同时,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了有关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特殊情形的规定。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后就不得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对于提出在后申请时,专利局已经向在先申请发出了授予专利权通知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的,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使得修改后的内容更加具有可操作性。[page]

  采用实践成熟做法,

  调整审查指南内容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工作采纳了通过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的形式所修改的内容。如2009年初,专利局公布了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2号和第3号,分别修改了第一部分第一章中有关联系人和申请人的规定,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工作将其采纳。

  根据实践需要,完善证据规则

  ——与证据相关的修改解读

  孙跃飞 崔 峥

  原审查指南仅规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但是在审查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非常复杂,实践中存在特殊情况下依照一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形。为此,根据在审查实践中摸索出的经验,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证据规则,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1节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及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物证是一种常见的证据形式,对于物证的提交原审查指南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由于当事人提交物证不规范,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无法针对物证本身及其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的情况,从而影响了案件审查的公平和效率。为此,在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增加第2.2.3节,对当事人提交物证的方式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交物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足以反映该物证客观情况的照片和文字说明,具体说明依据该物证所要证明的事实”。对于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物证的情况,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但仍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足以反映该物证客观情况的照片和文字说明,具体说明依据该物证所要证明的事实,并最迟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该物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和普遍运用,近年来在审查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新的证据形式——互联网证据,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证据的审查进行规定。但是,关于互联网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时间等的认定在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还存在诸多难点。对于这种新的证据形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还未形成统一的、成体系的观点。综合以上因素,《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5.1节仅对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的认定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公众能够浏览互联网信息的最早时间为该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一般以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时间为准”。

  此外,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节对证据的质证和审核认定进行了补充,构成证据审查的完整体系,以适应专利法关于绝对新颖性的修改。

  取消部分收费,简化办理程序,完善电子申请

  ——与法律手续及事务处理有关的修改解读

  孙传利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法律手续及事务处理的修改秉承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的宗旨,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科学设置程序,完善法律规定,在充分维护发明创造者的正当利益的同时,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改革专利费用管理制度,

  科学合事设置收费程序

  现行的专利费用体系迄今已经运行8年,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专利收费项目繁多,缴费程序复杂。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之一就是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简化收费项目,合理设置收费程序。

  首先,取消了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期限提出恢复权利请求,需要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考虑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从而导致权利丧失,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申请人主观意愿,再要求申请人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显失公平,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取消了这一规定,从而使收费程序更加合理。

  其次,取消了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一方面,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另一方面,原实施细则却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2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这意味着,申请人在法律允许的第三年度提出实审请求,却要缴纳这一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此次取消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充分考虑了申请人的利益,进而完善了收费制度。

  同时取消的费用还有因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中止请求应当缴纳的中止程序请求费,因提出强制许可请求应当缴纳的强制许可请求费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申请人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费用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如果申请人在汇款时遗漏了必要的缴费信息,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当日补充不完整而再次补充的,以专利局收到完整缴费信息之日为缴费日。允许申请人补充缴费信息,虽然增加了收费部门的工作量,但为申请人提供了救济手段,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申请人的需求。

  简化各种手续的办理程序,

  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专利申请人自申请专利之后,办理各种手续就会接踵而来,例如,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办理委托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恢复手续等等。如何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是本次指南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有关费用。原审查指南规定:无论申请人是否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费用减缓请求书都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此次审查指南修改增加了申请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规定。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并提交声明的,费用减缓请求书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此项规定无需全体申请人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极大地方便了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人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同时解决了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电子申请并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复杂的难题,提高了办理手续的效率。

  考虑到申请人的利益,对当事人办理恢复手续的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可办理恢复手续补正的范围。原审查指南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恢复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之内补办有关手续。而申请人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审查员仅进行等恢复费的处理,如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未缴纳恢复费,那么直到恢复期限届满后,审查员才作出恢复权利审批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因未在规定的恢复期内缴纳恢复费,不予恢复。此时,申请人再想补缴恢复费为时已晚。为了贯彻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宗旨,切实为申请人办实事,此次审查指南修改对办理恢复手续的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只要申请人提交了恢复权利请求书或者缴足了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审查员均发出办理恢复手续补正通知书,给予申请人办理手续补正的机会,从而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page]

  完善电子申请的相关规定,

  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2001年7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即电子文件形式,首次将电子申请纳入专利法规。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电子申请的发展状况却不尽人意。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为申请人提供更优更好更快捷的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指日可待。因此,完善电子申请的相关规定也是此次审查指南修改的重要内容。

  本次审查指南修改将以电子文件形式办理各种手续,即电子申请,与以纸件形式办理各种手续的不同之处,单独撰写成章,并明确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除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电子申请。

  电子申请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此次审查指南修改明确了电子申请用户是指已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办理了有关注册手续,获得用户代码和密码的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

  此次审查指南修改增加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方式包括:当面注册、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明确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签字或者盖章,在电子申请文件中是指电子签名。电子申请文件采用的电子签名与纸件文件的签字或者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此次审查指南修改还明确并扩大了电子申请受理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向电子申请用户发送的各种通知书和决定,如果自发文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人未接收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专利局可以发出纸件形式的该通知书和决定的副本,这一规定解决了电子申请用户的后顾之忧,在申请人未能及时接收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的情况下,以发出纸件通知书提示申请人按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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