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申請有下列不符合單一性情況的,應當要求申請人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包括分案處理),使其符合單一性要求。
(1) 原權利要求書中包含不符合單一性規定的兩項以上發明。
原始提交的權利要求書中包含不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發明的,應當要求申請人將該申請限制至其中一項發明(一般情況是權利要求1所對應的發明);對于其余的發明,申請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請。
(2)在修改的申請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換的獨立權利要求與原權利要求書中的發明之間不符合單一性。
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在修改權利要求時,將原來僅在說明書中描述的發明作為獨立權利要求增加到原權利要求書中或替換原獨立權利要求,而該發明與原權利要求 的發明之間缺乏單一性。在此情況下,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將后增加的發明從權利要求書中刪除。申請人可以對該刪除的發明提交分案申請。
(3) 獨立權利要求之一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其余的權利要求之間缺乏單一性。
某一獨立權利要求(通常是權利要求1)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導致與其并列的其余獨立權利要求之間、甚至其從屬權利要求之間失去相同的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 征,即缺乏單一性,因此需要對申請作分案處理。例如,一件包括產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請,經檢索和審查發現,產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該產品制造方法獨立權 利要求與該產品用途獨立權利要求之間顯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因此它們需要分案申請。
上述情況的分案,可以是申請人主動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請人按專利局要求而分案。應當指出,由于分案申請是申請人自愿的行為,所以審查員只需要求申請人將 不符合單一性要求的兩項以上發明改為一項發明,或者改為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發明,至于修改后其余的發明是否提交分案申請,完全由申請人自己決 定。
另外,一件申請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請,一件分案申請本身又可以再分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請。這主要取決于實際的需要和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