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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2019-04-28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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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案情甲公司系一家从事专业生产美容器材的公司,该公司设计的美容椅于2001年1月13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2002年7月下旬,该公司发现有工厂在生产与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的美容椅,经调查,制造、销售该美容椅的单位系乙公司。甲公司遂向乙企业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提

一、案情
甲公司系一家从事专业生产美容器材的公司,该公司设计的美容椅于2001年1月13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2002年7月下旬,该公司发现有工厂在生产与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的美容椅,经调查,制造、销售该美容椅的单位系乙公司。甲公司遂向乙企业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为获取利润,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严重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知识产权局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并请求责令乙公司停止制造、销售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乙公司辩称: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产品相比较,在各个零部件上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均不相近似,因此,乙公司的产品不构成对甲公司产品的侵权。

二、问题的提出--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在判定乙公司产品是否侵权问题上,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认为应该从整体上进行比较,如果乙公司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似,则应该认定乙公司的产品侵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判定乙公司的产品是否侵权,应该将其各部件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对比,如果各个部位均相同,乙公司的产品就构成对甲公司专利产品的侵权,那么应该如何判断一项产品是否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呢,我们认为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市场上一般购买者的水平判断。这是因为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一般购买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很容易分辨出来。现在许多侵权者在仿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时,往往会作一些小的改动,故而给人一种似象非象的感觉。
2、以间接对比与直接对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判断。判断被控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近似,应根据视觉观察到的方式进行比较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在比较时,应注意采用间接对比的方法,即把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告的被控产品分别摆放,进行比较,观察时在时间上、空间上要有一定的间隔。对审判人员来讲,此种方法就是让你有对两种产品第一眼的感觉,若产生混同,二者就是相近似。此外,审判人员还需要运用直接对比的方法进行判断。要进一步直接对比、分析、判断,以描述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最终得出二者是否近似的结论。
3、从产品的外部和易见部位进行观察判断。外观设计专利,顾名思义是保护产品的外观。因此,在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相近似时,应以产品的外观作为被判断的客体,通过视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进行观察。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三、评析
综上所述,判断乙公司产品是否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是否相近似,应当对产品进行整体观察比较,使用综合判断的方式进行相同或者相近似性判断,即由被比产品的全部来确定是否与在先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不从外观设计的部份或者局部出发得出与在先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结论。乙公司的抗辩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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