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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德告百度名誉侵权索赔1元

2019-05-03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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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金德告百度名誉侵权索赔1元在网上用百度搜索关键词金德,会出现大量金德骗子之类的链接。认为百度侵犯名誉权的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案件回放百度现金德骗子链接金德已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度公司赔偿1元

  金德告百度名誉侵权索赔1元

  在网上用百度搜索关键词“金德”,会出现大量“金德骗子”之类的链接。认为百度侵犯名誉权的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回放 百度现“金德骗子”链接

  金德已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度公司赔偿1元钱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断除侵权信息链接,并在有关网络媒体上做出赔礼道歉。

  金德方面诉称,今年以来,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其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后,在百度下方都会出现“金德骗子”、“金德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良好形象的词汇。

  而且,当金德发现百度引擎中存有侵权信息时,曾多次主动前往百度公司进行协商,但均未得到任何解决,以致侵权影响越来越严重,所以诉至法院。

  日前,海淀法院已受理了此案,案件正在审理中。

  记者在百度搜索“金德招聘”发现,首页上的几条揭露金德招聘黑幕的消息大多来自论坛。有些为大学毕业生的求助帖,咨询网友去金德如何,而后便有自称为受害者、金德员工等人曝光黑幕的跟帖。

  业内有关人士表示,搜索引擎一般采用“超链分析”原则排列搜索结果,只有那些可信度高的网页才会被给予高权重,在机器排序中被排到前面。而大多数论坛的帖子本身可信度不高,被搜索评价权重也不高,很少被排到搜索前列。

  律师观点 非信息制造者不直接侵权

  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经济法学会会员赵廷凯律师认为,搜索引擎是网络服务商通过技术手段,将网络中的信息分类、索引和整理,以使搜索引擎的使用者更便捷地获取相关信息。从这个角度讲,搜索引擎网络信息服务商的作用在于使网络信息搜寻者更便捷地找到相关的网站或网页,其本身并不是相关信息的制作者。因此,一般情况下,因搜索引擎服务没有直接制作、加工有关信息,也就不存在直接侵权的问题。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世杰则表示,如果百度确实为发布了侮辱、诽谤等侵害原告名誉权信息的网站、个人提供了链接,在原告“主动前往百度公司进行协商”仍不予断开链接的情况下,百度“涉嫌侵权”。但是是否能够最终认定百度侵权,则取决于发布“金德骗子”、“金德招聘黑幕”等信息的网站、个人是否侵害原告名誉权。只有发布“金德骗子”、“金德招聘黑幕”等信息的网站、个人侵害原告名誉权,百度才与网站、个人构成共同侵权,才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

  一旦构成侵权,百度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也有部分律师主张,判断百度是否侵权的一个关键在于搜索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进行收费。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认为,搜索引擎利用其搜索结果来赚钱,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不收费,结果则完全不同。由于搜索引擎的特殊性,搜索引擎本身不提供自有的信息,而是从互联网上搜索别处的信息。

  引申说法 竞价排名具备广告特征

  有关网络人士表示,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的排名方式有两种:自然排名和竞价排名。自然排名多是通过该网站或关键词的点击率自然生成的一种网络排行。而竞价排名则是一些搜索引擎公司推出的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其具体做法是:广告主在购买该项服务后,按照付费最高者排名靠前的原则,购买了同一关键词的网站按不同的顺序进行排名,出现在网民相应的搜索结果中。

  竞价排名的盈利模式,使得网络搜索网站面临着信任危机。因为网民搜索到的信息,往往是因交了推广费而排名靠前的广告信息,而不是自己想要的内容;更有甚者,一些点击开的页面居然与所搜索内容毫不相干,页面根本就是广告。

  但是,竞价排名属于新生事物,直至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对其进行约束。

  “正因为目前竞价排名业务脱离了我国《广告法》的约束,才导致了虚假广告、点击欺诈等违法行为众生。”互联网法律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樊表示,判断搜索引擎商竞价排名业务属不属于广告活动,就是对该业务法律性质的明确。一旦认定竞价排名业务属于广告业务,就可以依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搜索引擎商作为“广告发布者”所应该承担的各种法律义务。

  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同时,北京市工商局所发布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广告,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在网站或网页上以旗帜、按钮、文字链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布的广告”。而竞价排名业务是向相关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收费,通过文字链接的形式向搜索引擎的使用者直接推广其商品或服务。“很显然,竞价排名的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过程具有广告定义的全部特征。”张樊认为。

  此外,记者从已公开发布的文章看,多数互联网从业人士也认为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就是广告。

  业内看案 应适时修改广告法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表示,从实践看,目前国内搜索引擎对于关键词广告的侵权问题,也采用了与版权避风港类似的做法:基本不排斥所有关键词的投放,对搜索结果页的链接名称内容也任由投放者自定义,如果有人向搜索引擎提出异议通知的,只要及时撤掉相关的内容,搜索引擎公司就不用担责。但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种模式应仅适用于著作权保护领域,对于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能否适用该原则豁免责任,目前,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游云庭并不赞成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采用避风港式豁免侵权责任。他认为,搜索引擎之所以可以对其搜索结果页上出现的搜索结果版权侵权链接免责,是基于网络具有海量内容,搜索引擎在技术上不可能判断出哪些内容是侵犯他人版权,因此,法律才会规定搜索服务提供商在收到侵权通知24小时内删除搜索结果的,可以免责。[page]

  但收费的搜索关键词服务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虽然搜索引擎网站一直强调,网络服务的内容是用户自己设定,系统根据一定规则自动投递的,因此搜索引擎不应对用户设定导致的侵权结果负责。但他认为,以用户上传、自动投递的说法逃避监管责任是不成立的,鉴于搜索引擎网站对关键词服务是收取费用的,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看,收费是权利,对应的义务和责任就应当是审查收费服务中的违法情况。同时,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的内容也是有限的,海量内容无法审查的抗辩理由显然也是很牵强的。

  互联网业内人士指出,面对法律的监管盲区,搜索引擎业既需要相关行业内自律游戏规则的出台,更亟待相关政府部门做出明确法律解释,在充分考虑搜索引擎广告发展现状和趋势的基础上,适时修订广告法,以切实规范搜索引擎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市一中院民五庭课题组建议,在处理涉及搜索排名的案件时,除了遵循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原则外,还要兼顾广大网络用户利益,并以规范行业发展为目的。

  相关案例 关键词官司谷歌免责

  2006年5月底,家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的吴先生在百度贴吧、百度快照等网页上看到一些匿名帖子,将其说成是“吴骗子”,将其公司说成是“特大诈骗、造假犯罪集团”等。吴先生多次向百度发送电子邮件,认为帖子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要求立即删除,在达不到目的后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吴骗子”、“特大诈骗、造假犯罪集团”等词语评价吴先生及其公司,虽然这些词语并不是百度所发布,但是百度也起到了扩大负面宣传的作用,给吴先生的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贬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认为,百度扩大负面宣传,必须彻底删除。

  2007年,广东台山港益电器公司发现,在Google输入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中文商标“绿岛风”、“Nedfon”关键字后,搜出的广告链接竟指向竞争对手广州第三电器厂的主页。当年8月,港益将谷歌和第三电器厂一同告上法庭。今年5月24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第三电器厂构成侵权,处以罚款。而谷歌公司对第三电器厂在Google上的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该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义务。

  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谷歌已及时停止了对其竞争对手提供关键词广告服务,不构成侵权,因此免责。

  2007年,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发现,在百度上输入“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大众搬场”等关键字后出现众多公司网页链接,但排在前面的各式各样“大众搬场”公司,除了名字相近、行业相同之外,留下的电话、地址和网址都各不相同,而真正的大众搬场却不见踪影。“冒牌大众搬场”充斥着搜索引擎,这让正牌大众搬场公司十分恼火。

  于是,上海大众搬场物流公司起诉百度,状告百度侵犯其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今年6月25日,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决百度败诉,要求百度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5万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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