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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博客引来纷争

2019-05-08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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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32岁的杨晋山不会想到,在阿里巴巴网站的博客上发表文章索要经济赔偿,会让他日后身陷囹圄达14个月。在他看来,这只是他在劳资纠纷发生后的正当维权,而永宁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2008)永刑初字第68号]上认定杨晋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A涉

  32岁的杨XX不会想到,在阿里巴巴网站的博客上发表文章索要经济赔偿,会让他日后身陷囹圄达14个月。在他看来,这只是他在劳资纠纷发生后的正当维权,而永宁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2008)永刑初字第68号]上认定杨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A 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杨XX在北京被拘捕

  2006年5月30日,来自湖北荆州的杨XX在4天前通过了多维药业北京营销总部的面试,被安排到多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办事处担任销售业务员,试用期两个月。由于他认为在试用期公司没有兑现当初招聘时的承诺,于同年7月17日辞职,并办理了业务移交手续。但他索要在应聘时被扣押的毕业证未果。两个多月过去了,毕业证仍然在对方手里。

  2006年10月8日,在广州的杨XX开始在阿里巴巴网站个人博客中,发表要求多维药业返还毕业证、支付工资、差旅费及赔偿其他损失的公开信。5天后,多维药业向杨XX支付了所欠工资、差旅费,并返还毕业证。但杨XX认为,在毕业证被扣押期间,他错过了数次招聘机会,给他造成了损失。于是,他依然在博客中发表多篇文章,要求多维药业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10万元在内的经济赔偿共11万元。

  多维药业认为杨XX的文章诋毁了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该企业法务部于2007年5月10日在多维药业网站上发表文章,“(杨XX)于今年3月起连续多次打电话给公司,以其网络博客为筹码,敲诈公司11万元人民币,杨XX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多维药业的合法权益,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5月15日的《检察日报》报道称,“杨XX先后在个人博客中发表8篇虚构事实诋毁该药业公司的文章,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数十万元。”“杨XX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于4月12日在北京被拘捕。”

  B 杨XX不认为自己犯罪检察院撤诉后又以敲诈勒索罪起诉

  2007年10月11日,永宁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杨XX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向永宁县法院提起公诉。

  对此,杨XX有不同的看法。他在自辩书中提到,“(发表在其博客上的内容)是根据本人亲身经历所写,还有的则是转摘自权威媒体和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的公告……其大部分内容早已见诸于媒体,根本不是不为人知的‘隐私’”。杨XX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以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如果不是虚伪事实,则不可能构成犯罪。

  2007年11月4日,永宁县检察院决定撤回对杨XX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起诉,以杨XX犯敲诈勒索罪向永宁县法院提起公诉。

  C 杨XX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银川中院: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2007年12月17日,永宁县法院做出判决[(2007)永刑初字第144号],“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利于他人的文章言论为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入现金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永宁县法院认为“(杨XX)在互联网个人博客公开发表不利于公司的多篇文章和言论,要求多维公司支付其所提的高额损失费,并以此作为停止和删除在网上发表不利于多维公司的文章和言论的条件,其行为主客观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杨XX不服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2月22日,银川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撤消永宁县人民法院(2007)永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发回永宁县法院重新审理。”

  D 是协商赔偿还是敲诈?永宁县法院再次判决

  这时,11万元成了此案的关键。杨XX是如何敲诈勒索多维药业11万元的呢?

  永宁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理。根据2008年6月23日永宁县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永刑初字第68号]中所述,杨XX在博客中发表文章的同时,多次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与多维药业进行联系,要求赔偿其损失11万元人民币。多维药业公司指派公司员工刘某与杨XX联系,而刘某通过电子邮件也和杨XX达成了6.5万元的协议。在杨XX于2007年4月12日应邀到多维公司北京办事处领取该公司支付的11万元现金时,被永宁县公安局当场抓获。

  为什么协议是6.5万元,杨XX却领取了11万元呢?二审判决书中提到,“6.5万元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是杨XX强行索取,非法占有,因此,不做犯罪数额认定。敲诈数额应认定为4.5万元……经查,被告人在双方协商并已形成6.5万元解决问题意向的情况下,又进行要挟,无根据多收取了4.5万元,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犯罪论处。”杨XX则辩称,从6.5万元到11万元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体现,而是多维药业单方面提出的要求。对此法院认定无证据证实,且不符合客观实际,故不采纳。

  杨XX被判处犯敲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 杨XX再次上诉银川中院

  判决后,经法院决定,2008年7月3日杨XX被取保候审,走出了羁押长达14个月的看守所,杨XX再次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他表示:“这不过是我与企业之间发生劳资纠纷后的赔偿问题。”

  辩护律师赵江水则辩护称:“杨XX要求多维药业支付差旅费1000元、非法扣留毕业证三个月期间的误工费9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通过刘某与杨XX来往的电子邮件可以确定,杨XX并没有通过要挟的方式逼迫多维药业支付费用,甚至意图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合法性的审核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与敲诈勒索中强行索要的要挟手段在性质上具有本质的不同。” [page]

  判决书显示,多维药业于2007年4月4日报案。而杨XX在自辩书中称,同年的4月9日,刘某还在与他就赔偿问题进行电子邮件的往来。

  当年4月12日,杨XX从广州到达多维药业北京办事处后,6.5万元变成了11万元,永宁县公安民警神兵天降,将杨XX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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