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展会的单位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办会申请,并填写承办展会申请表。申请内容应当写明:
(一)办会的目的和意义;
(二)展会的名称;
(三)办会时间和方式;
(四)筹办机构及工作人员情况;
(五)国内市场对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产品供需情况的分析;
(六)组织供需方的办法;
(七)经费预算、财务收支平衡情况及解决经费缺口的措施;
(八)展出场地面积及示意图;
(九)主办单位委托承办单位举办的展会,必要时,附加书面协议或者合同书;
(十)承办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和资信证明;
(十一)承办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需承担的安全责任;
(十二)国际性展会还应当提供外方的有关材料,外方的邀请文件,中国驻外使、领馆的批准文件。
要求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的展会的单位,应于预定举办时间6个月前将办会申请和方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办会方案择优确定承办单位。
特别声明:此文版权归法律界网站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法律界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