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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专利权被终止的责任在谁?

2019-04-24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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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邹桂怀被告: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襄轴公司)基本案情:1994年5月12日,邹桂怀与襄轴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邹桂怀将其获得国家专利权的《内燃机尾气冷却过滤加热蒸发水过滤循环系统》实用新型专利和《内燃机节能降污降温消声排气
   导读:专利权被终止,谁的责任?下面介绍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原告:邹xx

  被告: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某股份公司)

http://china.findlaw.cn/chanquan/zhuanti/zhuanliquanzz/ 专利权终止情形专题   基本案情:   1994年5月12日,邹xx与某某股份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邹xx将其获得国家专利权的《内燃机尾气冷却过滤加热蒸发水过滤循环系统》实用新型专利和《内燃机节能降污降温消声排气装置》发明专利许可某某股份公司实施;邹xx按该专利产品销售收入的5‰提成专利使用费,半年结算一次,支付期限从1995年1月1日起至2OOO年12月31日止;专利年费由某某股份公司负责按时缴纳,并由其保管专利证书,便于缴纳专利年费;合同生效后,邹xx在日内向某某股份公司交付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应当完整、清楚,图纸内容、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格。某某股份公司接收技术资料后15日内应认真核对,如不符合要求,应在10日内提出,邹xx在15日内补齐技术资料;经双方签署技术资料验收合格确认书后,某某股份公司在15日内一次性付给邹xx研制费6万元;本合同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在全国范围内由某某股份公司独家实施;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将专利技术许可或者泄露给他人使用,否则将非法所得全部交还对方,还必须立即停止他人使用该项专利技术;邹xx负责培训某某股份公司的技术人员,传授技术,解答技术性问题;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后,邹xx与某某股份公司于1994年6月4日进行了两项专利证书和有关技术资料的交接工作。某某股份公司收到两项专利证书和技术资料后,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邹xx与某某股份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邹xx系利川市车辆配套厂聘任厂长,该厂生产汽车消声器。1994年4月上旬,利川市车辆配套厂向某某股份公司借款20万元,同年5月中旬,又向某某股份公司购买了价值138,418.38元的金属材料。同年7月,某某股份公司向利川市车辆配套厂购买了价值202,110元的汽车消声器。双方的款项冲抵后,利川市车辆配套厂还欠某某股份公司借款136,308.38元。1994年5月13日,利川市人民政府与某某股份公司签订一份由某某股份公司兼并利川市车辆配套厂的协议,在办理兼并手续中,利川市人民政府与某某股份公司就该厂的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发生争议,兼并协议未履行。为此,某某股份公司与邹xx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未继续履行。   邹xx将专利证书及有关资料交付某某股份公司后,该两项专利年费应缴纳时间分别为1994年6月28日前和1995年1月18日前。邹xx在交付两项专利证书前未缴纳当年专利年费,某某股份公司接收两项专利证书后亦未缴纳年费。此后,中国专利局通知邹xx及其专利申请代理人限期缴纳专利年费,邹xx称未收到通知。由于两项专利年费未按专利法的规定和中国专利局延期6个月补交年费通知的时间缴纳,两项专利均被中国专利局公告专利权终止,造成邹xx一定经济损失。   为此,邹xx向法院起诉某某股份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终止履行,由某某股份公司向其支付研制费6万元,赔偿由于二项专利权被终止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   某某股份公司答辩称:邹xx未按合同约定向我公司交付合格的技术资料,无权要求支付其研制费。我公司只是专利技术实施方,而不是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邹xx理应履行其缴纳年费的义务。邹xx明知不补交年费会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后果,而故意不履行缴纳年费的义务,致使专利权被宣布终止。因此,邹xx请求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依据。同时提出反诉,请求判令邹xx对利川市车辆配套厂欠某某股份公司的136308.38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邹xx对某某股份公司的反诉辩称:某某股份公司投入到利川市车辆配套厂的资金20万元和价值13万余元的钢材,是某某股份公司为自己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而自行投入的,与我无法律上的关系。请求驳回某某股份公司要求我对利川市车辆配套厂欠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邹xx与某某股份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某某股份公司接收邹xx所交付的两项专利证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对两项专利及技术资料的全部认可,应当支付给邹xx研制费6万元,并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合同中明确规定,两项专利证书由某某股份公司保管,并按时缴纳年费。按此合同的约定,专利权人邹xx缴纳年费的义务已转移给某某股份公司。某某股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年费,导致两项专利权均被终止,对此应负主要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专利权宣布终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随之终止履行,某某股份公司应返还邹xx两项专利证书和已交付的有关技术资料。利川市车辆配套厂欠某某股份公司的借款,属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邹xx个人行为。据此,某某股份公司反诉提出邹xx应对利川市车辆配套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page]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判决:   (一) 邹xx与某某股份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终止履行。某某股份公司返还邹xx两项专利证书和按技术资料交付清单上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 某某股份公司支付给邹xx研制费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1994年6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个人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到付清6万元研制费之日止。   (三) 某某股份公司赔偿邹xx两项专利权被终止的经济损失80万元。   (四) 驳回某某股份公司的反诉请求。   邹xx与某某股份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邹xx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赔偿数额过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由某某股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某某股份公司上诉称:邹xx违约在先,在其提供技术资料时没有按约提供工艺图纸、工艺流程及工装、设备清单,因此,某某股份公司按约定未向其出据技术资料验收合格确认书,当然邹xx也无权要求某某股份公司支付6万元“研制费”;由于邹xx违约造成整个合同无法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某某股份公司按原合同替邹xx承担交纳专利年费义务是没有道理的;两项专利被终止是邹xx故意造成的;原审判决某某股份公司赔偿邹xx两项专利权被终止的损失80万元缺乏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驳回邹xx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邹xx与某某股份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虽然该合同签订后,因故于1994年12月开始未再实际履行,某某股份公司也未依合同生产任何产品。但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双方进行了专利证书和有关技术资料的交接工作。因此,某某股份公司应当依合同约定向邹xx支付技术研制费。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还约定:专利年费由被许可方负责按时交纳,专利证书由乙方保管,便于交纳专利年费。这一约定实际上是由合同的被许可方代替专利权人履行交纳专利年费的义务。这一约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但是,某某股份公司未履行交纳年费义务,也未向专利权人告知,故其对此引起的后果应承担责任。专利年费虽然当事人间可以约定委托代缴,但专利权人对是否缴费应当始终有注意的义务。在国家专利局向专利权人及其代理人发出缴费通知的情况下,邹xx应当提醒某某股份公司缴纳专利年费。邹xx在诉讼中称由于当地邮递员毁弃信件致使其未收到中国专利局的缴费通知,经查不能证实。故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之规定,应视为专利权人收到了缴费通知。因此,其两项专利权被终止,邹xx也有责任。一审法院确定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并无不当。邹xx要求某某股份公司赔偿1000万元,其依据是其个人对市场调查的预测,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某某股份公司赔偿邹xx二项专利被终止的经济损失80万元,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age]   对本案争议问题的分析:   1、谁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终止履行?   本案合同生效后,并未全部实际履行。根据合同约定,1994年6月4日双方进行专利证书和有关技术资料的交接工作。双方交接人员在交接清单上签了名。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某某股份公司并未就技术资料提出异议。   但是,按合同约定,邹xx在交付的资料中应有工艺图纸、工艺流程及工装、设备清单,邹xx称其交付了有关技术资料,但提不出充足证据,因此,某某股份公司称其一直未向邹xx出具技术资料验收合格确认书,也一直未向邹支付技术入门费6万元,(应在签署合格确认书15日内支付),其原因在于邹xx只交付了两个专利证书,未按约交付技术资料,而且,该合同自5月12日签订至6月4日交付技术资料后,未再有其他实际履行行为。开始,邹xx还去被许可方指导,至12月双方产生分歧,邹再未去被许可方处,合同实际未再履行,也未依合同生产任何产品。   由此可见,专利权人在履行此合同中有违约行为,即未如约交付有关技术资料,且违约在先。襄轴厂也有违约行为,当然,即未向邹交付6万元技术入门费。本合同未再履行涉及到双方约定由襄轴厂兼并利川厂的联营行为未能实现,因此,双方签定的许可合同未再履行,事实上已解除,且对此事实及原因双方均清楚,并非哪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   2、两个专利权被终止责任在谁?   (1)交纳年费和维持费是专利权人的义务。根据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应当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维护专利的有效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特点在于,专利权人仅仅是把实施权的一部分许可给受让方,其他权利仍归专利权人,这也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区别之一。而专利权人在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再行使其他权利,专利证书是主要权利依据,专利证书正本应当一直保存在专利权人手中。专利权人维护专利有效性其主要义务之一是按时交纳专利年费和维持费,这种义务不能转移。   (2)根据合同约定受让方缴费是一种代理行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专利年费由乙方(被许可方)负责按时交纳,专利证书由乙方保管,便于交纳专利年费”。这一约定实际上是由合同的被许可方代替专利权人履行交纳专利年费的义务。这一约定合法有效,但是,被许可方仅仅是代理交费,当代理人不交纳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应依合同催促其交费或由自己及时交纳,以维持自己专利的有效性。   (3)中国专利局两次书面缴费通知均发给了专利权人。本案合同虽然约定了由被许可方交纳年费,但该合同并未到中国专利局备案,专利局依法二次书面通知专利权人交纳年费,但专利权人并未及时通知被许可方去交纳年费(专利权人称未收到中国专利局通知)。专利权人在长达一年多(1994年5月12日-1995年7月18日;1994年5月12日-1994年12月28日)的时间内,自己也未去交纳年费,致使二项专利由于未交纳年费而终止。   (4)专利权人在诉讼中称其未收到中国专利局的缴费通知,认为是由于当地邮递员毁弃信件所致(邮递员王斌、向兵已判刑)。但经中国专利局审查,中国专利局于1995年5月12日和1994年10月20日两次发通知,均在王斌、向兵犯罪行为发生时间(1994年元月至4月23日)之后。说明专利权人本人确实收到了专利局的缴费通知。即使真的未收到通知,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也应视为专利权人收到了缴费通知。但邹xx并未通知某某股份公司。   中国专利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向专利权人邹xx发出的两份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中明确指出:“因未按缴费通知书中的规定缴纳年费和滞纳金,该专利权才被终止。”因此,终止两项专利权的唯一原因是:因未按缴费通知书的决定履行义务造成的。谁持有该缴费通知书,谁就应对专利权被终止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是邹xx的专利代理人小松专利事务所和邹本人持有了两项专利的缴费通知书。所以全部责任理应由他们来承担。而合同当事人违约只能在合同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可见,本案涉及两项专利权利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但主要责任应在专利权人。   3、两项专利权被终止,其损失应如何计算?   两项未实施的专利权,由于权利人未按时缴费而造成权利终止。其两项专利权的损失应当经过评估认定。在诉讼中,邹xx起诉要求某某股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依据是其个人对市场调查的一个预测。这是不足为凭的。   而一审法院判决某某股份公司赔偿邹xx两项专利被终止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8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似乎亦无事实依据。在无证据支持、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由法院估计损失,从法律上讲很难做到公平。   4.某某股份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1995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目前已废止)第25条规定,“技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应以合同条款约定的范围为依据。”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第3条第4款约定:“专利年费由乙方按时缴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7条对“按时缴纳”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专利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缴纳。也就是说,按时缴纳是指预缴,时间是一个月。该条并未规定只要当事人不在一个月内缴纳年费,专利权就终止。根据专利法第47条规定,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本案合同约定某某股份公司负责按时缴纳专利年费,而未约定由某某股份公司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法院将合同中约定的按时缴纳推定为法律上的“按照规定缴纳”,是没有合同依据的。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未按期缴纳年费,专利权并不当然终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申请维持费或者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自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金额为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的 25%的滞纳金。”从法理上讲,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实体责任是有条件限制的,即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就本案而言,某某股份公司未按时履行缴费义务只是给邹xx带来了年费25%的滞纳金的经济损失。两项专利的滞纳金为50元+225元,共计275元。这才是某某股份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找法小编为您推荐更多两项专利权被终止的责任在谁?相关文章: 专利权的终止情形 专利权的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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