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网”因转载《某某报》所刊载的一篇文章,近日被某某报社告上法庭。网络转载新闻是否构成侵权,目前法律虽尚无具体规定,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认为:“可取决于转载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的‘免费使用’规定,若符合就不会构成侵权。”
“某某网”涉嫌非法转载 某某报社起诉维权
2011年4月,某某报社发现北京某某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某某网”网站在未经许可,并且亦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非法转载了《某某报》刊载的文章217篇。
某某报社认为“某某网”非法转载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某网”将非法转载的文章立即从网站上删除,并判令其支付赔偿金及诉讼费。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悉,自2009年至今“某某网”已经在北京市昌平法院因侵犯著作权纠纷被诉21次,这些案件都已审结,多数案件以调解结案,其余案件均以“某某网”败诉而告终。
网络转载新闻是否侵权取决于著作权“免费使用”
有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时事新闻并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某某网转载《某某报》的新闻报道,并不构成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李教授则对此解释道:“一则时事新闻本身并没有著作权,但是用于表达这则新闻的文字却是有著作权的。”
然而,网络媒体转载平面媒体所刊载的新闻报道究竟是否构成侵犯权,李教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报纸、电视、广播电台转载刊登或者播放已经发表过的时事性文章,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而因为网络发展太过迅速,现行的法律对于网络转载新闻是否涉嫌侵权目前尚无具体规定。”
“不过我们还是有一个大致的判断标准,就是看网络转载新闻是否符合著作权的‘免费使用’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如果符合,则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如果不符合,就构成侵权。”李教授说道。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