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生产的某奶茶,包装上印有“XX之爱”图标,家乐福公司某某店销售了某奶茶。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史先生将北京某饮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某公司、家乐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由某公司赔偿史先生经济损失20万元。
原告史先生诉称,家乐福某某店销售的由北京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奶茶”包装上印有“XX之爱”文字及图标,该图标与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图案近似,突出的文字识别部分“XX之爱”亦完全相同,商品属于同一类别,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要求某公司和家乐福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某公司辩称,其公司对涉案标识拥有著作权和外观设计权等在先权利,对涉案标识的使用并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是作为美术作品使用;原告没有实际使用涉案商标,也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意在将其作为索赔工具使用,其索赔要求不应得到支持;涉案商标注册人仅为自然人,没有企业,更谈不上产品,绝不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家乐福作为销售者,称其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二被告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史先生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某公司的使用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某公司使用涉案标识,其图形的整体结构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似,整个标识的喻义亦相近似,尤其是两个标识均使用了简体中文“XX之爱”字样,法院认定某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中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其行为侵犯了史先生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本案中某公司辩称原告的注册商标侵犯了该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法院认为原告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均应由有关机构进行审查、审理时进行判断,在注册商标未被撤销前,某公司不得将涉案标识进行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宣判后,某公司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