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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维权,赢得一纸空文?

2019-04-03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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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提示5061.24万元,这一赔偿额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最高的。武汉晶源公司获赔案件被列为2009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之一。然而这一判决生效9个月了,晶源公司迄今还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如今20年专利保护期已经过去15年,海水法脱硫专利不仅

  ■ 核心提示

  5061.24万元,这一赔偿额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最高的。武汉甲公司获赔案件被列为2009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之一。

  然而这一判决生效9个月了,甲公司迄今还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

  如今20年专利保护期已经过去15年,“海水法”脱硫专利不仅没有受到保护,连遭受侵权也无法获得赔偿。

  甲公司负责人感慨:“企业坚持自主创新,维权之路为何如此难?”

  专家认为,如果不保护我们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公平的大环境,何谈实现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转型,何谈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现?

  ■ 将新闻进行到底

  武汉市知识产权研究会9月27日在此间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对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及台塑集团美国公司在祖国大陆独资设立的乙电业有限公司侵犯武汉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两家外企侵犯专利权成立,责令两家公司共同赔偿中国企业经济损失5061.24万元人民币。然而这一判决生效9个月了,甲公司迄今还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

  如今,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只剩下5年保护期,历时8年的诉讼,不仅专利权益严重受损,今后专利保护也是未知数。

  ——— 案件回放 ———

  借口合作,窃取专利

  成立于1994年的武汉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是我国最早的二氧化硫减排专业企业。这家公司积极研发火电脱硫新技术,形成了“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又称“海水法”。这一技术直接用火电厂排放的冷却海水来洗涤排放的烟气,不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特别适用于沿海地区火电厂脱硫。

  1995年,甲公司自主研发的“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技术申请专利,1999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授权,并于2005年被发展改革委正式列入大中型火电脱硫适用工艺之一。

  让甲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在1997年与两家外企进行技术合作过程中,其核心技术被外企“移花接木”据为己有,这一惠及环保的发明专利不仅没有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反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负责人彭先生介绍说,1997年,乙电业在福建漳州独资兴建一家火电厂,负责火电厂脱硫技术的承包商——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采用的是镁法脱硫工艺,开工时当地缺乏镁矿原料,异地采购不仅成本高而且存在环保问题。为此,乙电业紧急求助正在深圳妈湾电厂实施海水法技术的甲公司,委托其提供解决方案。

  彭先生告诉记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甲公司为乙电业公司设计了技术方案,进行了大量试验,并通过了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的审批。

  1998年,乙电业宣称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已掌握相关技术,要求甲公司不再参与合作,并且独揽了漳州电厂的脱硫工程。

  2000年,乙电业在项目建成后宣布,其脱硫技术采用的是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的工艺,而非甲公司的“海水法”。

  2001年9月,甲公司向福建省高院起诉,要求认定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和乙公司侵犯其“海水法”专利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8年维权,历经坎坷

  1995年,为了维护自主创新技术,甲公司提出专利申请,如今20年专利保护期已经过去15年,“海水法”脱硫专利不仅没有受到保护,连遭受侵权也无法获得赔偿。在甲公司维权过程中,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在专利有效性问题上大做文章,先后5次提出甲公司“海水脱硫法”专利权无效请求,企图否定这项专利。

  长达8年的诉讼,日方企业两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请求,之后又在北京中院及高院提出行政诉讼和上诉。2006年,法院驳回了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的请求,维持专利复审委专利有效的决定。

  随后的案件审理,两家外企故伎重演,又接连3次提出专利权无效申请,干扰法院的审理程序。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主任郑教授表示,一些外企熟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则,一再规避法律制裁,以期获得非法利益。

  2008年5月,经福建省高院审结,武汉中院代为一审宣判,被告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5061.24万元;根据电厂机组使用时间,被告乙电业支付专利使用费每台24万元。

  两家外企不服这一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12月,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两家外企侵犯专利权成立,责令两家外企共同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5061.24万元人民币。

  ——— 最新进展 ———

  终审判决,难以执行

  甲公司原以为最高法院判决后,很快就能获得赔偿,没有想到,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也得不到执行。

  今年1月,甲公司向乙电业公司发函请其在终审判决要求的十五日内履行法定义务,被对方拒收后,依法向福建省高院提出申请执行书。这份本该福建省高院执行的案件,却被降至福建顺昌县法院执行。

  与此同时,乙电业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并申请暂缓执行判决,4月13日、8月6日,最高法院两次作出暂缓执行决定,暂缓期限为3个月。

  ——— 专家说法 ———

  执行难有损司法权威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告诉记者,两次“暂缓”执行都是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第一次暂缓执行后,甲公司还向最高法院提出异议,但没有任何答复。该案终审判决被两次“暂缓执行”,竟然都没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暂缓执行生效判决事由”。

  郑表示,甲公司案件审理结束后,外界一致评价,该案判决“使坚持中国创造的企业,其知识产权和生存发展权,以及国际竞争的公平参与权,得到一次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公正维护”,然而如此影响重大的案件都遭遇执行难,这将有损司法的权威性。

  “中国创造”亟须法律保护[page]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的董局长表示,按照国际规则,申请专利后,发明人必须公开核心技术。1996年,甲公司公开了有关专利方案的工艺流程、技术参数及设备结构。公开的代价就是得到国家的保护,使用方也必须支付专利使用费。而深谙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这两家企业,借合作之名窃取甲公司的专利技术,迄今没有支付一分钱的专利使用费。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朱教授在采访中表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如果不保护我们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公平的大环境,何谈实现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转型,何谈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现?

  “我不知道维权之路还要走多久?不知道坚持自主创新的前景?”彭先生告诉记者,他不怕遭遇侵权,但害怕经历如此漫长而艰难的维权。

  ■ 相关链接

  “海水法”脱硫

  燃煤电厂的火电脱硫一直是世界性难题。1994年,国家开始选择火电厂启动脱硫试点,原国家计委确定深圳妈湾电厂为火电脱硫试点之一。当时主要技术为国外的石灰石法脱硫,这种脱硫工艺需要耗费大量淡水和能源,还会形成大量废渣废水,导致“二次污染”,增加发电成本。

  1995年,甲公司自主研发了“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技术申请专利。这一技术直接用火电厂排放的冷却海水来洗涤排放的烟气,脱硫后的海水只增加少量硫酸盐,而硫酸盐本身就是海水天然成分,不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特别适用于沿海地区火电厂脱硫。

  据估算,采用“海水法”脱硫,沿海电厂每年可节约100多亿元,节省淡水资源数亿立方米,少排放废水废渣数千万吨。

  这项技术在深圳妈湾电厂、福建漳州电厂建设工程试点,经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清华大学等专家鉴定认为,烟气海水脱硫系统具有系统简洁、性能优良、运行可靠、投资节省、脱硫成本低等优点。

  八年维权路

  2001年9月,甲公司向福建省高院起诉,要求认定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和乙公司侵犯其“海水法”专利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2002年3月6日,日本富士化水以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关于创造性规定等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甲公司海水脱硫法专利权无效请求。此后,历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审理,确认专利权有效。

  2008年5月21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一审宣判:被告富士化水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5061.24万元;根据机组使用时间,被告乙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24万元/台。

  原被告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富士化水和乙电业两家被告侵犯专利权成立,责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武汉甲公司经济损失5061.24万元人民币。至此,这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了最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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