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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侵犯商业秘密罪

2015-08-03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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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同个人,作为一个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专属于该企业的秘密。很多时候,企业的秘密往往等同于企业的经营或盈利能力,同时,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也往往关系着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由于商业秘密存在的重大价值,在现实中,有不少个人或竞争企业,妄图通过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方式,为自身牟利。虽然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通常以民事途径解决,但是,对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者而言,也隐藏着触犯刑法的潜在风险。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不被广为熟知,因此对待该罪名,不少人存在着误区。

  误区一:只有个人才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不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因此,该罪的主体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单位。若是单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同样会受到刑事处罚。并不存在只能由个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之说。

  在实践中,单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通过非法手段,窥伺对手商业秘密;二、企业通过与对手企业员工相互勾结的方式,获取对方企业的商业秘密。

  以上两种方式均有可能导致企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注意的是,若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用的员工利用前一单位的商业秘密为企业牟利,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不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误区二:只要是保密信息均为商业秘密

  有不少人认为,只要是企业采取了严格保密措施的信息,均是商业秘密。其实不然,商业秘密的界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特征:

  1. 商业秘密必须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某一商业信息,必须能为权利人创造财富或利润,才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若是并非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信息,即使权利人对此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也不能作为商业秘密。

  2. 商业秘密须不为公众所知晓。商业秘密其本身应当具有隐秘性,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例如可口可乐公司饮料配方。此处所指的公众,并不是指所有的社会大众,而是存在一定的范围,主要是指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所属同一行业的其他关联人。

  3. 权利人对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一般而言,只要权利人对具备上述两点特征的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即可以将该信息视为商业秘密。此处只需权利人在主观上具有保密的意思,即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即可,并不要求保密措施的严密与否。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的信息,才能够作为商业秘密,也只有侵犯此类信息,才可能导致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误区三:侵犯商业秘密即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属于结果犯,而非行为犯罪。因此,只有在侵犯商业秘密造成足够严重的结果后,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构成犯罪。而在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超过250万元的,则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将较重处罚。

  若是单位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则需要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150万元以上损失,才可能构成犯罪。在造成750万元以上损失时,才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因此,在犯罪的起刑点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的门槛较高,一般而言,较难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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