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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标识的相关使用规定

2019-03-28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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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标注册成功后便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不要以为商标注册结束后就一切都不用管了。为了规范商标的使用,在日常生活中,注册成功后的商标标识使用法律也有很多规定。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大家了解注册商标标识的相关使用规定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注册商标标识的相关使用规定

  《商标法》第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例如一个通用的商标标记为“TM”标记,它一般既可用于注册商标,又可用于未注册商标,尤其对一些暂时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取得注册的商标,使用“TM”可以用来说明其是作为商标使用的,避免与商品的名称或者包装装潢相混淆。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但应当逐一标明其注册标记。商标注册人组合使用或者并列使用多件注册商标,如果该使用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也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视为合法的商标使用行为。

  二、商标注册申请须知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撤销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国内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提交的书件、文件递交和送达方式稍有差别。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自行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在提交的书件方面,自行办理的,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书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还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在文件递交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由申请人或经办人直接将申请文件递交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代理机构可以将申请文件直接递交、邮寄递交或通过快递企业递交商标局,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在文件送达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商标局的各种文件是送达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

注册商标标识的相关使用规定

  三、防伪标签是注册商标标识吗?

  防伪标签也属于注册商标标识。注册商标标识是注册商标的载体,是由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结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防伪标签虽然被商家用以达到防假冒的作用,但它对商标的标识作用并未超出商标的作用范围,是根据原注册商标的字样印制的,是商标的载体。

  综上所述,注册商标成功后,还需要注意其合法使用方式。想必大家了解到了注册商标标识的相关使用规定,同时找法网小编还给大家介绍了商标注册申请须知、防伪标签是注册商标标识吗。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相关使用规定”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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