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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商标被烟草企业抢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0-08-13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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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一款以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FAST)命名的“天眼”牌香烟上市。香烟生产企业拿出了“致敬科学精神”“纪念南仁东先生”等说辞,但仍有蹭热点之嫌,就此事件引发了人们对科学工程品牌保护的思考,那么“天眼”商标被烟草企业抢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一、“天眼”商标被烟草企业抢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2013年最新修订的新《商标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所述的在先权利就包括了在先使用商标号权。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先使用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抢注者提出的商标提出异议,禁止获得商标注册。

  据了解,“天眼”工程于1994年提出构想,2016年9月25日落成启用。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于2019年6月4日申请并注册了“中国天眼”商标,商标类别覆盖共计20项商品和服务内容。然而前述烟草企业早在2017年就申请注册了“天眼”中文商标。

 “天眼”商标被烟草企业抢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恶意抢注商标无效宣告有哪些法律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商标局可以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具体规定:

  2、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上述五年的时间限制。对此条,与前面一样,同样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与自已在先使用的的商号权冲突的商标提出宣告无效。禁止不法分子权利滥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天眼”商标被烟草企业抢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持续推进,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力度,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最高赔偿额度已由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法律相关的知识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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