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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TOP精良”商标审查实例

2019-04-15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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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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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及软件商品上申请注册“BEST”商标(图一)。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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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在第29类可可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TOP精良”商标(图二)。经形式审查,两公司提供的申请手续齐备,填写的申请书件规范,商标局受理其申请,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经实质审查,“BEST”意为“最好”,具有夸大宣传作用;“TOP”意为“顶点”,用“TOP”和“精良”作商标,夸大商品的质量。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8)项规定,商标局驳回其申请,不予核准其注册。

“BEST”商标由英文单词“BEST”构成,是“good”的最高级,其含义为“最好”。“BEST”作为商标用在质量最好的商品上是直接对该商品质量的叙述;如果不是用在质量最好的商品上,则具有夸大宣传的作用,带有欺骗性。以这样的文字作商标,无论使用在何种商品上都具有夸大宣传的作用,显然是不适合的,属于《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8)项规定的禁用情形,因此予以驳回。“TOP精良”商标是由“TOP”和“精良”构成。“TOP”的中文意译为“顶点”,“TOP”和“精良”都表示商品具有优良的品质,容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购买的商品具有优良的品质。而“精良”一词为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所公知共用,直接表示本商品的质量,即使该商品的质量达到精良,也不能为一家企业所独占使用,同样属于《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8)项规定的禁用情形,因此也应予以驳回。以“BEST”、“TOP”、“绝好”、“精良”、“精美”等直接描述商品质量的词汇作商标,其显著性是极弱的,而且不能禁止他人善意使用此类词汇。因此,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此类词汇不能为一家企业独占使用,商标申请人不要选择这类词汇作商标,即便申请也不能核准注册。

编辑日期:1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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