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假酒,商贸公司老板刘九龙仍予以对外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6月8日,被告人刘九龙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11月,上海某商贸公司老板刘九龙,在无酒类流通随附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假冒42%vol500ml普通双沟大曲,经对外联系后分别销售给南汇区、松江区、闵行区等地的客户,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约78万元。期间,因2家客户分别发现该酒假冒,故要求刘九龙退还了货款人民币8万余元、11万元。
同年11月16日,刘九龙被公安机关抓获。酒类专卖部门亦查获了上述部分普通双沟大曲,后经上海市酒类专卖局审验,均属假冒酒类商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九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依法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