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这一规定,既符合国际惯例,也便于商标主管机关与申请人的联系和文件转递,也有利于我国商标的管理和商标事业发展。
我国目前实行指定代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指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等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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