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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申请书样文)

2014-09-17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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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申请人名称:佛山市顺德区xxxx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龙升道北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xxxx职务:总经理商标代理组织名称:中...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佛山市顺德区xxxx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龙升道北路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xxxx

  职务:总经理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中山市世纪铭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孙文东路濠头科益大厦四楼

  被申请人名称:潘志力

  地址:浙江省瑞安市梅屿乡外三甲村

  评审请求: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现佛山市顺德区信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请求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撤销潘志力(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第5856292号注册商标。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背景

  (一)申请人历史简介

  佛山市顺德区信华电器有限公司,位于世界家电制造基地佛山市顺德去,成立于1988年。

  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家居和商业照明电器、低压电工电器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公司经过25年的成长,已经得到到长足的发展。公司聚集一大批拥有丰富经验的技术骨干和生产骨干,员工人数达2000多人。

  公司产品主要包括:光管支架、格栅灯盘、电感镇流器、电子镇流器、电子头、节能灯、普通灯泡、开关、插座、断路器、漏电开关等等。公司产品以质优,价格合理,已深受海内外客户喜爱。

  公司非常重视品牌的建设与保护,在知识产权方面投入大量在人力物力。公司在品牌建设上已经注册了:“巴顿”、“信华”、“惠浦照明”、“顺冠”、“福照”、“好的”等多个商标。在技术保护上,已经就20多个技术申请了国家专利。

  22年来公司坚持““今天的质量、明天的市场”。依靠人才、技术开发新产品,严格执行ISO9001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产品通过中国3C质量认证,CB认证、英国BS认证等多项国内、国际认证。产品由中国保险公司承保,并获得《中国消费者信得过产品称号》,《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和《信誉企业》等荣誉称号。公司主打的产品:光管支架,灯盘等是采用先进技术、设计新颖、结构牢固、经济节能、价格优廉、质量可靠,而且品种丰富、齐全,并可选用不同材料和根据客户指定的要求订制。

  (二)引证商标简介

  “巴顿+BATON+图形”商标是申请人的主要商标,也是申请人早在2000就开始使用的企业主要品牌之一。

  早在1998年申请人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第1366104号“巴顿+BATON+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开关、插座、电熨斗、电门铃”等电器类产品,其注册日期为2000年2月21日。申请人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至今已有10年。

  由此可见,申请人对“巴顿+BATON+图形”拥有在先是使用权及商标权。

  综上,申请人在1988年成立,经过22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内驰名的电器企业之一,在生产光管支架、格栅灯盘、电感镇流器、电子镇流器、电子头、节能灯、普通灯泡、开关、插座、断路器、漏电开关等产品上占有重要地位。“巴顿+BATON+图形”品牌已经在国内获准注册,经过申请人的努力,申请人及其“巴顿+BATON+图形”品牌在国内相关公众中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66104号“巴顿+BATON+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

  1、商标近似

  (被申请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是由中文“巴顿”+英文“BATON”+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被申请商标是由中文“巴顿”+英文“PATTON”构成的组合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的中文是“巴顿”。被申请商标的中文是“巴顿”。“巴顿”一词在国内不是一个常用词语,是属于主观臆造的后创词语,没有具体含义。对比两者的中文部分完全一样,且两者均没有具体含义,故极易使相关公众及广大消费产生混淆。因此,被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两者明显构成近似商标。

  被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中文部分,采用了相同的中文文字构成。根据国内的呼叫习惯,对于中文的呼叫是以其拼音为准。被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中文完全一样,故两者的拼音也完全不样,两者的呼叫发音也完全一样。因此,被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两者明显构成近似商标。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两者的中文完全相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有关规定:“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显然被申请商标和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商标的注册容易使消费者误认误购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同行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商标的使用会淡化申请人的在先申请在先使用的商标,直接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应给予禁止。

  2、商品类似。

  争议商标的指定使用的商品是第11类的“照明器械及装置、制冷容器、气体打火机、节日装饰彩色小灯、喷灯、车灯、汽灯、电饮具、灯”等产品。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该等商品与申请人第1366104号引证商标的核准商品“开关、插座、电熨斗、电门铃”等分明是属于关联产品。“灯”与“开关”密不可分,缺一不可,两种类型的产品是属于共同使用产品,是关联产品,而且两者的销售对象、销售场所、用途明显是一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根据这条规定,对某些商品是否类似还要结合具体商品的功能、用途、交易方式和具体的商品消费场所、消费对象等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三、申请人引证的第1366104号“巴顿+BATON+图形”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事实上为驰名商标,理应依法给予特别保护。

  “巴顿+BATON+图形”商标在事实上已为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有一下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损的。被申请商标“巴顿+BATON+图形”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巴顿+PATTON”相近似,两者商标主体近似。由于“巴顿”品牌知名度极高,为广大消费者熟知,而且“开关、插座”又是一种商品,当消费者看到“巴顿”时,自然而然地联想到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信华电器有限公司

  鉴于“巴顿”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商标“巴顿+PATTON”的使用,必然使消费者将被申请商标“巴顿+PATTON”与申请人的“巴顿+BATON+图形”产生混淆,以为分别使用这两个商标的不同企业是关联企业,从而误导消费者,也侵犯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造成其他的损害的情形,理应撤销被申请商标。

  四、被申请商标第5856292号“巴顿+ PATTON”的商标注册是恶意抢注行为。

  申请人早在1988年就开始使用“巴顿+ PATTON”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国内已经享有盛名,早已是知名商标。随着“巴顿+PATTON”商标在国内的知名度与日俱憎,国内的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人开始采取不正当手段来注册“巴顿”或者与之近似的商标在相关类别。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业内的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存在。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恶意状态下,以模仿、抄袭的方式,将申请人独有的,并已经为公众熟知的“巴顿”商标略为修改恶意在相同类别不同群组的商品上注册,想通过抢注他人在先使用拥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来达到“搭便车,借东风”的效果,从而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破坏公平竞争机制,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其主观意图极为恶劣,对于这种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理应制止。

  五、被申请商标的使用导致了市场混乱,损害消费者的以来,给申请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由于“巴顿+ PATTON”商标在国内家喻户晓,具有极其广泛的知名度,消费者一提到“巴顿”商标,就免不了想到申请人信华公司,极易误认为被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被申请人的产品为申请人系列产品,以为被申请人和申请之间存在商业联系或者属于同一集团,从而导致消费市场的混乱,一旦被申请人的产品质量低劣,包装粗制滥造,这将对申请人企业形象带来直接的负面影响,也会引起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被申请商标的存在,极有可能早茶产源混淆,基于对申请人“巴顿”商标的信赖,从而导致误认、误购,给申请人在声誉上和经济上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第5856292号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第5856292号商标。

  此致!

  附件:

  附件一:被申请商标档案

  附件二:申请人引证商标档案

  附件三: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四:申请人的相关荣誉证书

  附件五:申请人的相关使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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