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力帆商标侵权赔偿本田147万

2019-04-07 23: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知识产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昨日,因使用的HONGDA标志与本田公司HONDA注册商标近似,重庆力帆公司及其北京销售商被判处共同赔偿本田公司147万余元。起诉力帆公司及销售商的是(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五羊本田摩托(广州)公司、新大洲本田摩托公司及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起诉书中称

  昨日,因使用的“HONGDA”标志与本田公司“HONDA”注册商标近似,重庆力帆公司及其北京销售商被判处共同赔偿本田公司147万余元。

  起诉力帆公司及销售商的是(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五羊—本田摩托(广州)公司、新大洲本田摩托公司及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

  起诉书中称,重庆力帆公司制造的“力帆LF150- A”和“力帆110-B”摩托车上带有的“HONGDA”标志与该公司的“HONDA”相似,而且该车在北京自立自强摩托车商店曹亚文处有销售。请求法院判处二被告赔偿1200万余元,并向四原告赔礼道歉。

  力帆公司在答辩时表示,本田公司所取证的摩托车不是其经销的,而且自己的产品已属名牌产品,不排除被他人加贴加印的情况。

  曹XX也以涉案摩托车不是从其处购买的理由作出了辩护。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HONGDA”标志与注册商标“HONDA”二者相近似,对于消费者容易产生误认和联想,构成了对“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力帆公司和曹亚文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因此,法院判决力帆公司和曹亚文停止侵权;力帆实业公司赔偿本田公司147万余元;曹亚文赔偿6000元;驳回本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知识产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475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知识产权律师团,我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