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23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根据民事法律关于登记、公告效力的原则规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等名称、地址改变后,其原有的某些权利并不自动转移,而需履行一定的手续,并进行公告,否则其变更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商标权就是这样一种权利。特别是在注册人地址变更时,如不办理变更手续,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该注册商标的通知可能无法送达,进而影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商标注册人在其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注册人未办理变更于续,而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商标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法律俄据] 《商标法》第23、44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