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号登记怎么办理
1、登记机关
商事登记机关也是商号的登记机关,而且商号的登记与商主体的设立登记一并进行。
2、创设登记
(1)强制登记原则
商主体的商号实行强制登记原则。没有登记的,就不得使用商号,即使使用了,也不能获得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就使用企业商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属于违法行为。
二、商号登记的原则
我国对商号登记采用下列原则:
1、强制登记原则
凡营业主体,无论法人、合伙人、个体工商户,须在其开业登记时办理商号登记。商号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即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商号不准使用。
2、登访在先原则
法定范围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经营行业以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申请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申请在先的商号。
3、分级核定与管理的原则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第5款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按有关专项规定核定和监督。”所谓分级核定与管理,是指核定与管理商号时,冠以何级行政区划名称,由何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与管理。
4、主体名称是营业主体的营业名称,为防止欺诈和便于管理,我国法律限定一个营业主体只准使用一个商号名称,“因有特殊原因,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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