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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态商标侵权研究(一)品牌商标设计

2019-04-07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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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标作为现代标志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商标作为企业CIS战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业形象传递过程中,是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元素。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都被涵概于标志中,通过不断
商标作为现代标志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商标作为企业CIS战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业形象传递过程中,是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元素。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都被涵概于标志中,通过不断的刺激和反复刻画,深深的留在受众心中。 【作者按】:系列论文是笔者在国庆长假期间创作的。作为某课题的一部分。以供各位博友赏玩,并敬请提出批评指正。另,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技术原因,一些图标无法黏贴。敬请谅解。
网态商标侵权研究
引言
随着网络的发展,信息时代的来临,商标侵权由网下蔓延到了网上。其中,网态的侵犯行为,方式越发复杂化、手段越发多样化、结果越发严重化。另外,从管辖权的确定、法律的适用、到行为性质的认定,都出现了理论争议和司法争议。而且,这些侵权行为和争议的载体也不同于物态商标侵权。典型的载体如域名(yuming)(Domain name);元标识(Meta-tag)即关键词(Key word);超文本链接(html)。其中发生的案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关于网络域名(yuming)侵权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下,还可以细分为如下两个子类型。
造成混淆类。典型的案件如真假"开心网"案。2009年中国互联网的首起不正当竞争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正式受理,涉诉表的额高达1000万元人民币。由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开心网(www.kaixin001.com)将www.kaixin.com(中文名称亦为开心网)的持有者---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用"开心网"名称,赔偿1000万元并公开道歉。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本案是由于争议的一方选用互联网域名引发公众混淆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1]。
恶意抢注类。典型的案件如"四川恶意抢注域名"案。2006年12月2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宣判,法院一审认定"恩威"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应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贺某注销其注册的域名"www.恩威.com",并赔偿原告恩威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2005年12月,四川遂宁一公司职工贺某注册了"www.恩威.com"的域名,并在域名交易网站易名网上以2万元的价格挂牌出售。今年7月,成都恩威公司发现贺某未经其许可,抢注"恩威"中文域名并高价出售后,认为贺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因此诉请法院确认
"恩威"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注销其恶意注册并赔偿损失2万元[2]。第二类,元标识关键词侵权。典型的案件如"百度共同侵权案"。百度在2008年5月卷入侵犯大众搬场商标权案件。本案2009年6月由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决生效而宣告。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发现百度的"竞价排名"栏目网页中,出现大量假冒大众搬场公司的网站链接。这些网站全部使用了大众注册商标,并以与大众搬场公司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招揽搬场物流业务。法院认为,作为搜索引擎,百度不应被认定为直接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其行为也不构成直接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被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帮助了第三方网站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与直接侵权的第三方网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3]。
第三类,网络超文本链接侵权类。典型的案件如"微软公司侵权案"。微软公司就因未经原告TicketMaster同意,在其网页上创设了通向原告网页的链接而成了被告。该案中微软通过"纵深链"("deep"links)绕过了原告的主页,直接连到原告网站有关出售演出门票的网页(Casenumber97-3055DDPC.D.Calif.filedApril28,1997)。"华盛顿邮报"诉"全部新闻"一案是另一个著名的案例。被告"全部新闻"网站未经原告许可设置了一个链接,该链接使用了视框(framelinks)技术,使得所链接的原告网页的材料只显示在一个较大的方框内,而其他那些环绕着该方框的框中出现的是被告的广告等内容(Casenumber97Civ.1190(PKL)S.D.N.Y.filedFeb.20,1997)[4]。
以上案件,侵权方式虽然不同,但均存在一个共同问题,即利用商标混淆和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在国外,关于利用网络域名等进行侵权的案例很早就存早。例如,早在1997年,德国出现了如下判例:两个经济领域的报纸和杂志的编辑发生了争议。其中,一位编辑拥有域名为"wirtschaft-online.de"(wirtschaft意为"经济"的意思)。另一位编辑试图证明,他在进行不正当竞争,因为使用了"单纯的描述性语言"出现在了域名当中。法兰克福地区法院没有授予初步禁令,随后,原告上诉到了法兰克福上诉法院,要求撤销判决,制止不正当行为,但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5]。
另外,以上侵权均为利用网络扩大侵权受害主体范围,使更多社会公众产生混淆,进而购买假冒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的发展实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给人们经济生活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使得商标侵权行为呈现出了新的趋势和特点。
本文的研究进路是,首先通过案例分析,揭示"网态"话语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样态及特征,以及产生该现象的原因,进而分析该种新的侵权方式与传统的"物态"话语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严重性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危害。从而揭示网络商标侵权的本质。在揭示本质的情况下,探讨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从而给出立法建议。
需要指出的是,在研讨前,应对以下概念进行界定。
网态商标侵权,是指与传统商标侵权行为方式物态商标侵权相对称,在网络上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虚拟商标侵权。这种商标侵权发生的媒介并不是物质世界,而是虚拟网络。
超文本链接(以下简称超链接),超文本链接(Hypertext link)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网页或同一网页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使用户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网页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6]。
关键词(key word),是指网络用户输入到搜索引擎中的主题词。其中搜索引擎是利用网络元标识进行检索信息的网络搜索工具。如无特殊说明,关键词仅指由搜索引擎通过元标识技术来识别的主题词,而非含超链接。[page]
商标,本文中所指称的商标,是指与商品或者服务有特定一一对应关系的标志或符号。如无特殊说明,是否注册在所不问。
目录
引言····························1
第一章网态商标侵权样态及特点·················6
第一节域名侵权行为······················6
一、域名的含义·····················6
二、域名侵权的样态······················7
第二节关键词侵权行为···················10
一、关键词的含义······················10
二、关键词侵权的样态··················10
第三节超链接侵权行为··················13
一、超链接的含义·······················13
二、超链接侵权的样态·················13
第四节网态商标侵权行为的特点···············14
一、影响面积更广·······················14
二、混淆程度更深···················16
三、立法技术落后·····················16
四、争议案件复杂·······················16
第二章网络商标侵权形成的原因················18
一、程序因素····················18
二、制度因素·····················18
三、利益因素······················19
四、数量因素························19
五、影响因素························19
六、定性因素·························20
七、技术因素·························20
第三章网态商标侵权的本质··················22
第一节侵犯商标权的本质···················22
一、商标的本质特征······················22
二、商标权的本质特征···················24
第二节网态商标侵权的本质··················25
一、域名侵权·························26
二、超链接侵权························29
三、关键词侵权行为···················30
第四章网络引擎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以"百度案"为视角······35
第一节搜索引擎服务商侵权理论基础···········35
一、"售前混淆"--构成侵权的理论基础··········35
二、侵权中的不作为义务及责任············36
三、侵权责任······················37
四、网态商标侵权行为理论在本案中的司法尝试······38
第五章网态商标侵权的不正当竞争···············40
第一节网态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及类型············40
一、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界定········40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常见类型·············41
第二节网态商标不正当竞争的特点及立法规制···········43
一、网态商标不正当竞争的特点·················43
二、网态商标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44
第六章网态商标侵权的刑事立法·············48
第一节对商标犯罪条文的解释·············48
一、商标刑事立法规范·················48
二、对刑法规范中"商标"的解释···········49
第二节网态商标侵权的刑事立法·········56
一、刑事立法理由·················56
二、刑事立法建议·················60
参考文献·······················61
第一章网态商标侵权样态及特点
结合以上案例和司法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将网态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三种。即域名侵权、元标识关键词(以下简称关键词)侵权和超链接侵权。
第一节域名侵权行为
一、域名的含义
网络是基于ip\tcp协议进行通信和链接的,每一台主机都有唯一一个固定的ip地址,该ip地址有特定的机构根据一定的原则分配,ip地址的分配有两套系统,一套是ip地址,另一套就是域名。由于ip地址是由32比特长度的数字组成,不容易记忆,(如,所以,通常用户访问inter网多数使用域名系统。该域名系统使用一定的特定符号组成[7]。包括了英文数字甚至是中文。
所以,可以说网络域名(Domain Name)是上网单位的名称,是一个通过计算机登上网络的单位在该网中的地址。一域名可分为不同级别,包括顶级域名、二级域名等[8]。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域名(图表1)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9]。
图1:域名存在的网络空间。其中,cn.yahoo.com为雅虎网站的域名,该域名也可以以ip地址代替,ip地址则是一组数字构成。
二、域名侵权的样态
综合来看,域名侵权行为的样态有两种:恶意抢注和恶意混淆。
(一)恶意抢注
1、恶意抢注概念及表现形式。
恶意抢注,指明知或应知他人商标、商号以及姓名等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进行抢注的行为。对"明知或应知"的认定,主要根据商标、商号以及姓名的影响覆盖面为判定,抢注者的主观故意如难于举证,一般由法院推定[10]。
域名是一种有限资源、稀缺资源。由于具备唯一性,所以,一些知名企业的商标往往成为恶意抢注的对象。由于已经存在了恶意抢注者的现在域名,其他任何人或者组织均不能再申请注册该域名。[page]
综合各国司法实践,普遍对下列情形认定为域名侵权行为。
▲投诉人享有法律保护的商标权而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商标权,亦无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益;被投诉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情形;
▲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申请人注册或获得域名是为了向标识原所有人或其竞争者出售、出租、转让以牟利;
▲申请人通过预先注册域名,自己不用,以阻止标识原所有人在相应域名上体现其标识;
▲申请人通过注册域名,达到破坏正常业务的主要目的;
▲申请人通过注册域名,使该标识的原权利人与其申请人的网络或商品服务相混淆,诱使申请人网站被访问,达到牟利的目的。
其实,认定网络空间中域名抢注行为的存在,旨在保护标识性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延续。因为,法律关系主体同时统摄着这"两界空间",甚至可以说,虚拟空间是主体在传统空间以外所为的法律行为,是构建法律关系的一种手段或工具,因而,这种权利的延续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标识性权利的客体并不仅限于商标,在TRIPS协议中,已扩展到了地理名称等,显然,此类权利亦应纳入保护范围。
2、恶意抢注在司法实践中的情况
2008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亚洲域名争议解决共受理的23件中文域名仲裁案,其中19件均被裁定为"转移域名",即域名投资者涉嫌恶意抢先注册的中文域名均被要求转移给投诉方(权利人)[11]。在被裁定转移的19例案件中,包括"远洋地产"、"美达股份"、"碧桂园集团"、"南亚塑胶"等在内的中文域名赫然在列,可以看出这些域名均是知名企业的公司或品牌名称,而其注册者则都不是相关企业本身,有些域名甚至已被挂在网上出价拍卖。以国际为例,2009年3月16日法新社报道,2008年恶意抢注各种网域名称牟利的投诉案件创下新高。2008年,WIPO的仲裁调解中心接到2329件投诉案,和2007年相比,多了8%,其中86%是英文网域名称。近10年来,WIPO已经受理14000件相关案件[12]。
注册商标抢注在国内外更是达到猖獗的境地。如新华书店国人尽知,中国新华书店协会注册的新华书店服务商标2007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然而之前"新华书店"这一有着70年光荣历史的"老字号"却不断受到网络抢注商标的挑衅,驰名商标之路可谓一波三折。恶意抢注严重地危害了使用者的权益,造成了使用人经济和社会声誉的双重损失。再如开篇案例中提到的案例五,即为网络域名恶意抢注案件。
以上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在网络地址上输入某些知名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打开的网页很多都不是公众所熟知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
(二)恶意混淆
1、恶意混淆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恶意混淆行为,是指域名侵权人将与体现商标名称的域名设计成极为相似的网络域名,以便造成网络用户访问域名网站时,错误的进入侵权网站的行为。
从技术上讲,域名不允许重复。这一点与物态商标不同。在物态商标中,只要两个或者多个商标所有人所经营的范围不同,那么就能够申请同一个商标。但是,网络域名由于是基于ip\tcp协议而构建的信息网络传递组织,所以,每一个服务器只能被提供或者被分配唯一一个网址,如果多个网络地址相同,会造成网络的瘫痪。但是,互联网的域名以及ip地址分配上,却允许细微差别的存在。这些细微差别,也许用肉眼都很难分辨。基于计算机技术,这种细微差别是允许的,但是在物态商标侵权的场合,这种细微差别,如果造成公众混淆,购买者基于错误认识,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仍然是不被允许的。
此种侵权表现形式非常多见,多数情况实在申请注册网路域名时,申请注册的对象为与知名商标或者网站域名极为相似的域名。如下文所举出的"麦当劳"案例、引言中所提到的开心网案例,就是利用这种方式,以及网民的认识错误,来进行侵权的。
2、恶意混淆在司法和实践中的情况
除了引言中的"开心网"案件,还有大量的此类案件的发生。这些侵权网站,正是利用公众的混淆,进行诈骗或者利用知名商标吸引库户。如杭州的"19floor.net"域名争议案[13],hao123域名争议案[14]等。
第二节关键词侵权行为
一、关键词的含义
关键词的搜索技术来源于元标识符(Meta-Tag)的技术。网络用户为了甄别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必须根据有关的信息线索进行搜寻。从方便、快捷的角度,通常选用相关的词汇,即关键词(keyword),借助搜索引擎(search engine)来查找相应的网站或网页。
在HTML(超文本标记语言)中有一种语法叫Meta-Tag(元标识符),网页设计者可以在设计网页的时候将其嵌入网页源代码中,记录网页的有关信息。元标记分描述性Meta-Tag和关键词Meta-Tag,前者内容一般是网页内容的前200个字,后者比前者更简练、方便,同样来源于网页的内容,但表现为主题词,经过搜索引擎的工作,将相关的网页以名单的形式快速显示出来,改进了描述性Meta-Tag扫描网页内容带来的速度慢、差错率高的缺陷,所以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兴趣。
二、关键词侵权的样态
(一)关键词侵权样态的概念
关键词侵权,也可称之为搜索引擎商标侵权,是指网站管理者将他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的网页源代码中,虽然用户不能在该网页中直接看到他人的商标,但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于搜索网页的前面,因此具有非常高的隐蔽性,也被称为"隐形商标侵权"。[15]
(二)关键词侵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
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关键词往往反映了商标的主体标识,或者大众对于该项商品或服务的总体认知。所以,在网络中输入关键词往往能够迅速准确查找到所要搜索的主体。这就为关键词与商标相互混淆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关键词侵权的案件也随处可见,上述案例中提到的百度一案,就是典型的代表,而该类案件往往出现在具备网络搜索引擎功能的运营服务商处。搜索引擎的出现使互联网的使用更为便捷,同时大大带动了网络产业的发展。从此以后,网络用户不再需要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去识记域名,因为通过搜索引擎即可实现用户的任何搜索目的[16]。
搜索引擎按其工作方式主要可分为三种,分别是全文搜索引擎(FullTextSearchEngine)、目录索引类搜索引(SearchIndex/Directory)和元搜索引擎(Meta Search Engine)。目前使用较多的是全文搜索引擎,国外Google和国内Baidu都使用这种方式。它的工作原理是:从互联网上提取的各个网站的信息(以网页文字为主),并以此为依据建立数据库。当用户以关键词查找信息时,搜索引擎会在数据库中进行搜寻,如果找到与用户要求内容相符的网站,便采用特殊的算法-通常根据网页中关键词的匹配程度、出现的位置/频次、链接质量等-计算出各网页的相关度及排名等级,然后根据关联度高低,按顺序将这些网页链接返回给用户。[page]
此种网态商标侵权的行为样态可以理解为,具备搜索引擎功能的网站,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将未经核实的域名甚至是恶意抢注以及虚假网址的域名提供给互联网用户。即在互联网用户进行搜索时,服务商会不加分辨的将所有含有输入关键词的网址都呈现给用户,而是否恶意抢注的,域名是否合法等,在所不问。本质上来讲,此种侵权行为是侵犯了商标、域名所有者的权利,但是主观上是过失行为居多(不排除故意)。所以,从侵权法理角度看,此种侵权行为是一种过失侵权行为,也属于共同侵权的一种(后详述)。众所周知的大众搬场诉百度案,绿岛风案(图表2)、谷歌案[17]即为此种情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仍有争议。
图2:在Google案件中,输入"绿岛风",出现了多家域名相同却存在竞争关系的网站[18]
第三节超链接侵权行为
一、超链接的含义
超文本链接(Hypertext link)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网页或同一网页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使用户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网页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
二、超链接侵权的样态
这种商标侵权行为,较之前两种,显然"技术含量"较低级。侵权行为人是将假的网站链接在其他网络上,当然这种链接是利用了商标,产品标识等。待互联网用户进行访问后,侵权行为人会收集器信息进行诈骗,或者引诱消费者进行消费,从中牟取暴利。
这种侵权行为,类似物态商标侵权行为,如未经许可假冒他人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商适用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其他造成公众混淆误解的行为。这些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物质世界中,也可以发生在虚拟世界中。所以,未经许可,编程使用他人的商标或标识,或者使用相近似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商标,从而有时消费者进行消费或者收集资料进行诈骗的行为,均可以视为物态商标行为的网络延伸,并可以认为是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该种行为,对其规制可以适用现行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在理论上也不存在重大分歧。并无进一步区分研究之必要。
第四节网态商标侵权行为的特点
一、影响面积更宽
影响面更广主要体现在,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物质世界中,并多局限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为其是在所提供的商品上或者服务过程中,不正当的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造成公众误解,进而接受商品或者服务的,所以,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载体或者服务行为,才能够满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传统的物态商标侵权行为的流动性有限,即,货物或者服务的提供均受到国别甚至是省别的限制;但是与此相反的是,网态的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世界,而网络世界中,传统的国家边界已经不复存在,只要输入该网络的域名,就能够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随时随地能够访问。所以,无论是域名的侵权行为,还是超链接、关键词的侵权行为,其影响面均是无地域限制的、全球的。
世界知识产区组织(WIPO)每年受理域名争议案件就是例证之一(表1、2)。该数字呈上升趋势[19]。
表1,反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受理域名争议案件的变化。
表2,统计数据一览表
最后统计数值:2008年受理了2329件域名纠纷案件。
另外,我国的域名不断增加,为侵权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天地"。2008年上半年域名数增长率最高,年增长率达到61.8%,已经达到1485万个。数据显示,1485万个域名中,80.1%都是CN域名,占中国域名的绝对主流地位。另外有16.6%的域名为COM域名。从最近几年发展趋势看,CN域名在中国域名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他几类域名的比重则逐渐变小。这表明,在我国专有的域名不断增大,所涉及的网民数量将越来越多(图3),互联网的印记将占中国网民浏览网页的绝大部分[20]。
图3:我国网络域名所占比重
二、混淆程度更深
更加容易造成混淆体现在,由于在网络上,仅仅通过输入有效域名或ip地址就能够顺利访问网络网页,所以,字母、文字、数字构成的网络地址成为了识别其他相似企业的唯一标识。而在网络中,正是由于以上的组合,比传统的"物态"侵权更加容易混淆。例如,仅有英文单词构成的域名,只要稍加改动,增加或折价少一个字母,就变成了完全不同的网络地址。侵权人正是利用这样的技术特点,进行侵权。如开篇案例中"真假开心网"即为其中一个例子。一个网络地址为www.kaixin.com,另一个网络地址为www.kaixin001.com,后者比前者多出了"001"三个数字。通常会认为,二者之间不会存在重大区分,所表达的含义都是相通的。继而是公众在两个相近似的网络之间不知所措。
另外,混淆的特点还体现在,网络域名或者超链接都是由数字、字母或者文字构成,而在现实世界中,商表示有的有图案构成、图案加字母构成、或者多个图案构成等,区分要素相对较多,叫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来看,比较容易辨认。
三、立法技术滞后
各种网态商标侵权行为中,所涉及的专业性强,难度大,是物态商标侵权所不能比拟的。在司法实践中,物态的商标侵权行为,多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给与认定,何种商标具有相似性,何种商标不具备相似性,公众不易混淆。但是在网态商标侵权中,由于域名、关键词、超链接立法不完善,理论上还不能达到共识,使得对同一争议的案件发生多种不相同或者完全相反的判决。正因为得不到立法上的支持,所以侵权人往往有恃无恐。例如我国关于域名的规范性文件仅仅一部[21],而且制定时间已过5年,司法解释一部[22],距今已经八年。在网络飞速发展、一日千里的今天,这种立法速度明显滞后。
四、争议案件广泛
关于争议的案件复杂性,广泛性。更是前所未有,以域名侵权为例,该类案件(图4)几乎涉及到了所有的域名[23]。并且,关键词侵权的范围,也涵盖了所有的商业领域,尤其是随着搜索引擎的发展,侵权行为人在对网页进行编码时,都会将商标名称编入其中,这样就能吸引更多的网路用户进行访问,以提高访问量。所以,几乎所有商业领域和非商业领域的网站都涉及到了此问题。另外,关于超链接侵权,更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视频技术的引进,而日益复杂化,多变化。实践中,常见的案例是将知名商标做成网络的招牌或者制作动感视频,将其放在网页中,以吸引更多网络用户,其实点击视频后,真实内容与视频所展示的内容经常不相符合。从技术上讲,网态商标侵权越发复杂,从案件结构上讲,网态商标侵权案件呈现多层化。[page]
图4:域名争议所占比重(gtld:通用顶级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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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特斯尔斯-斯达切尔主编,孙秋宁译:《网络广告: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128页。
[6]李卓:《网络超链接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探析》,载《情报杂志》,2004年第5期。
[7]徐家力:《知识产权在网络及电子商务中的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1版。
[8]张红、刘双旗:《论网络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年12期。
[9]参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条。
[10]吴登楼:《恶意抢注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载《电子知识产权》,2001年第11期。
[11]朱成哲:《恶意抢注的诱因及法律规制》,载《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2]同上。
[13]杭州都市快报社在2001年4月23日注册了19floor.net域名。经过几年的经营和管理,该网站及其论坛在网民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网民的认可度。19floor.net域名的相关权益后转入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19floor.com域名于2005年注册备案,由王林阳开办和实际经营。两个域名中的字符串均为"19floor",中文含义均为"19楼";19floor.com网站采用了与19floor.net网站相同的论坛程序;在论坛栏目的设置上也基本相同,例如第一个栏目都是公告区,都有"拉风E派"、"时尚沙龙"、"数码时代"等栏目;在基本色彩上都是绿色。由于域名和论坛设置的相似性,导致网民对两个论坛产生了误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林阳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注销19floor.com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09年10月9日访问。
[14]hao123是中国最大的、也是最早的网址导航网站,不少网吧都以hao123作为默认主页。然而,近年来互联网上出现了很多模
仿者,甚至一些网站代码也完全"克隆"hao123。据hao123方面透露,侵权最为严重的是www.hao123.cn、www.hao123.com.cn、
www.hao123.net.cn、www.hao123.cc几家网站。由于这些网站在网站域名与hao123仅存在少量差异,而几乎克隆了hao123所有的服务内
容,因而对hao123品牌和正常经营造成极大影响。,2009年10月9日访问。
[15]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42页。
[16]刘维:《关键词的商标侵权构成》,载《中华商标》,2009年7期。
[17]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在2008年5月24日判定第三电器厂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认为,谷歌搜索引擎商对第三电器厂的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该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义务,且在诉讼过程中已及时停止了对第三电器厂提供关键词广告服务,因此,谷歌不构成共同侵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已于6月24日提起了上诉。《首例搜索关键字权益纠纷案谷歌被判免责》,载自《广州日报》,2008年7月25日。
[18]在该案中,原告对"绿岛风"享有商标权,该商标是广东省著名商标。2007年8月,原告发现在Google搜索引擎中输入"绿岛风",搜索结果却显示"赞助商链接,绿岛风--第三电器厂",点击则进入了广州市第三电器厂的网站,而后者生产的主要产品与原告相同并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原告将第三电器厂和谷歌作为被告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认为第三电器厂侵害了其商标权,而谷歌为获取广告收益,在明知原告为"绿岛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该商标在国内同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为第三电器厂的侵权行为提供宣传平台,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4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20日,颁布单位:信息产业部。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日期:2001年7月17日,实施日期:2001年07月24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商标是一种法律用语,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为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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