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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如意”商标争夺战,到底谁能“如意”呢?

2017-03-07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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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商场上,商标是一个公司的门面,所以对于商标也是什么重视,但是总会存在一些商标易被人侵权,例如“如意”这一商标就引起了一次商标争夺战,到底谁能拿“如意”呢?

  一、案由:

  如意公司认为,绒尚公司在其商品和微信公众号及网站上均使用了与如意公司涉案商标文字相同或读音相近的标识,将销售商品的门店称为“如意总店”“如意一店”,这种做法构成了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如意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如意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故判决绒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如意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70万元。

  二、判决:假“如意”被判侵权 真“如意”获赔70万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上诉人上海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绒尚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如意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绒尚公司未经如意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如意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如意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绒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如意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7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过二审,维持了原判。

  据悉,如意公司成立于2001年,现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纺织服装制造等,是注册商标“如意”和“RUYI”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

  2013年11月和2014年10月,经如意公司申请,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如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分别在上海市黄浦中山东一路2号上海外滩华尔道夫酒店1楼服装店和中山东一路外滩8弄2号服装店内,购得羊绒披肩3条(价格分别为2300元、2880元、2682元),羊绒服装两件(价格分别为6980元、6012元),同时获赠羊绒赠品两件,公证购买的物品包装纸袋、大小包装盒、包装纸连接处和小标签上均不同程度地印有“如意” “如意RUYEE”标识和“如意 RUYEE LIFE GALLERY”标识,其商品及包装物上均无任何商标、生产厂商标识等,在第二家门店侧墙上,挂有“如意RUYEE LIFE GALLERY”的广告牌。

  自2013年起,绒尚公司还开启了名称为“如意CASHMERE”的微信公众号,其功能介绍为“羊绒、外滩、Life Gallery、老建筑”。在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诸如“RUYEE CASHMERE围巾是一种药”等内容的文章,在店铺和产品图片中出现了“RUYI”英文字母的标签和“如意 RUYEE LIFE GALLERY”的标识,还标明了如意总店地址为外滩中山东一路8弄2号、如意一店的地址为外滩中山东一路2号(华尔道夫酒店101室)。

  如意公司认为,绒尚公司在门店招牌、广告牌、产品包装纸袋、包装盒、贴纸及标签、微信公众号及网站上均使用了与如意公司涉案商标文字相同或读音相近的标识,将销售商品的门店称为“如意总店”“如意一店”,显然是将与“如意”有关的标识作为产品品牌用于宣传推广和识别商品来源,属于商标性使用,已经造成消费者将绒尚公司的产品与如意公司产生联系,构成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如意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绒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如意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停止使用“如意CASHMERE”的微信公众号并删除相关内容,停止使用“如意总店”“如意一店”等店面招牌,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如意公司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绒尚公司则辩称,其使用的标识与如意公司的相关注册商标不近似,且其不是在如意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而是为了广告宣传使用在产品包装纸袋、包装盒、贴纸、小标签等处,与如意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不一致,不会让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意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如意公司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涉案标识虽然未使用于被控侵权商品本身,但其使用行为系将该标识使用于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并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其中,绒尚公司在上诉中提到,被诉侵权标识“如意 RUYEE LIFE GALLERY”由图形和文字组成。该标识中的图形虽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但该图形与“RUYEE”连用,以相关公众的诵读、识别和记忆习惯,“RUYEE”在该标识中起到了主要的识别作用,且绒尚公司将该标识与“如意”“如意RUYEE”“如意CASHMERE”“RUYEE”“RUYI”等标识同时进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如意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该标识与如意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综上,绒尚公司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如意公司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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