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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娃哈哈:走着瞧!

2019-04-18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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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太多的理由让我们关注这起战争。一边是国际大鳄,一边是民企巨头,达能和娃哈哈,并购和反并购,一个打着法律的旗号,一个扛着民族的大旗,一边指责销毁伪造证据,一边宣称陷入并购圈套当斯德哥尔摩的仲裁还是漫长的等待时,达娃之战连连升级,已如星星之火燎原全

  有太多的理由让我们关注这起“战争”。

  一边是国际大鳄,一边是民企巨头,达能和娃哈哈,并购和反并购,一个打着法律的旗号,一个扛着民族的大旗,一边指责销毁伪造证据,一边宣称“陷入并购圈套”……

  当斯德哥尔摩的仲裁还是漫长的等待时,“达娃之战”连连升级,已如星星之火燎原全国。娃哈哈与达能之争,其意义远远超出了事件本身。达能、娃哈哈,究竟谁操胜券,只能走着瞧了。

  娃哈哈达能“婚战”完全版

  当有人将达能与娃哈哈之争比作狮虎之间的争夺时,更有人愿意将他们的纷争比作“中国式的离婚”,内中含义似乎很有嚼头。

  在经历了11年“婚姻”的磨合后,我们惊异地看到达能与娃哈哈这对经人(香港百富勤公司)介绍,然后自由恋爱的“老夫老妻”,终于出现了婚姻中的“七年之痒”。

  “郎才女貌”,达娃牵手

  在娃哈哈与达能1996年一见钟情之前,娃哈哈已出落成中国著名的“大美女”,几乎到了老少皆知的地步,只不过家底还不太厚实。娃哈哈的“户口本”上有记录:1987年,娃哈哈还是一个仅有3个人的上城区校办企业经销部。卖冰棍出道的创始人宗庆后靠着14万元借款从生产口服液起家,然后以小吃大,兼并了老牌国企杭州罐头食品厂。1991年,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宗庆后带领娃哈哈人从百人小厂迅速发展壮大成2000多人的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生意的日益红火,发展步伐的加快,客观上吸引了众多国际资本的关注,同时,就企业发展本身的需要,以及改制的需要,娃哈哈急需外资的投入。

  而达能在与娃哈哈认识之初,早已是国际著名的“富豪”加“恋爱”高手,达能的“护照”上写有:法国食品业巨头,在娃哈哈刚刚出生不久的1987年,达能进入中国成立了广州达能酸奶公司;1994年,与上海光明合资建立两个项目持股45.2%;1996年,收购武汉东西湖啤酒54.2%股权,并购是达能重要的战略和经营手段。

  一个想嫁,一个愿娶。1996年,娃哈哈在香港百富勤集团的介绍下,与达能进行了接触,并最后达成合作意向,达能以其与百富勤在新加坡的投资公司——金加投资有限公司为名出面合作,出资4500万美元,娃哈哈以厂房设备和无形资产投入,娃哈哈商标作价一亿元,其中5000万元作为对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投入。三方共同出资建立的5家合资公司,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包括纯净水、八宝粥等在内的产品。其中娃哈哈与达能公司各持股49%,百富勤持股2%.

  貌合神离,同床异梦

  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百富勤这个“媒人”将所持的2%股权私下转卖给了达能,达能就此跃升到51%的控股地位,至此,娃达婚姻平衡局面被打破。

  1996年2月,达能与娃哈哈签订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合同》,但未得到商标局核准,娃哈哈后来对外公开说是“国家商标局基于保护民族品牌战略还有防止国产流失的目的,没有批准”。

  1999年5月18日,娃哈哈与达能又签订一份《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该协议规定:未经合资企业同意,娃哈哈集团不得将“娃哈哈”商标许可给其他公司使用,即合资企业独占使用“娃哈哈”商标。

  也许达能知道这份合同同样是不可能获得商标局批准,故双方又在该合同基础上,签订了一份简式合同,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在这份简式合同中,没有对商标的许可使用规定过多的限制,但有这样的规定描述“娃哈哈集团特此授予合资公司专有和不可撤销及可再许可的权利及许可”。

  没想到的是,这两份内外有别的“阴阳合同”正是引发8年后,双方撕破脸皮互为攻击的重要原因。

  由于双方都没想到要从一而终,所以,在合作的过程中,达能一路狂欢收购了乐百氏、正广和、益力,并参股光明、蒙牛、汇源等与娃哈哈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而娃哈哈集团在掌门人宗庆后的带领下则先后建立了39家与达能没有产权关系的非合资企业,皆生产标有“娃哈哈”商标的产品,并且这些产品均通过合资公司对外销售,而且每年达能委托其制订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2005年10月,双方对《商标使用合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合同约定“娃哈哈”商标可以在一定前提和条件下许可给合资公司以外的娃哈哈公司使用。从修订后的部分合同条款看,达能对娃哈哈集团的限制是有所松动了,同时将原娃哈哈金加合资公司变更为娃哈哈达能集团公司。双方在原来的合资合同里面规定了中方不从事任何与合资公司的业务产品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外方将不会损害合营公司的利益。

  一朝公开,几多恩怨

  十年的同床异梦终于一朝爆发。

  2007年3月,娃哈哈集团总经理宗庆后在赴京参加“两会”期间,首次将目光对准了外资并购问题。在他的议案里,宗提出“保持企业自主控制权的最好的方式就是加快立法,限制外资并购。”

  10年前积极投身外资并购的宗庆后,何以10年后又提交议案要求限制并购呢?况且,据悉尽管达能持有合资公司51%股权,但整个娃哈哈集团经营、生产的决定权都集中在宗庆后手里。10年里,宗庆后凭借自身在娃哈哈多年累积的威望、强硬的工作作风,一直牢牢地掌控着娃哈哈的控制权。甚至达能曾派驻研发经理和市场总监,都被宗庆后赶走。也许宗庆后的一句“除了钱,什么都没有”才真正道出了娃哈哈与达能10年合作的内痛。

  可以说,“夫妻”双方各打算盘是很难相安无事的。

  真正让娃哈哈开始隐痛起来的是2000年达能收购了乐百氏92%的股权事件:当时,乐百氏是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达能注入资金后,使其加大了与娃哈哈合资公司的竞争力度,给合资公司的利益带来相当大的损失,为此,娃哈哈集团层向达能董事长发出信函提出异议,但是,达能不但不予理睬,反而加快了在中国市场的并购力度,随后又收购了上海正广和50%的股权,汇源集团22.18%的股权,乳品行业上海光明酸奶和保险乳项目45.2%的股权,并购了蒙牛49%的股权等一系列合资公司竞争的企业。[page]

  在扩大并购战场的同时,达能对娃哈哈的几家由娃哈哈职工集资持股建立的、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开始觊觎,并在几年后,突然以《商标使用合同》中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除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外的任何其他方使用商标”为由,要求强行收购。

  2007年4月3日,与达能多次过招的宗庆后终于第一次向媒体公开宣称娃哈哈陷入了达能的“并购圈套”,达能集团正在强行要求以40亿元代价收购娃哈哈非合资企业资产的51%股权。

  宗庆后说,这些年来,娃哈哈为了履行合约,就连不是与达能合资公司生产的产品也是通过双方合资的销售公司进行销售的,这已经为达能赚取了巨额利润,现在达能又要以低价并购其他公司,完全没有道理。

  宗庆后算了一笔账:10年来,达能在娃哈哈仅投资了1.7亿美元,连买设备建厂房的钱都不够,至今缺口尚达16.04亿元人民币,全靠娃哈哈的资金在周转,而这10年来达能已获分红3.8亿美元,折合人民币31.39亿元,而且合资公司的资产还增值了51%.

  “我们当初的许多投资决定,都曾遭到达能的抵制和反对,并拒绝投资。但当娃哈哈将企业办好了,产生经济效益了,达能却又要强行投入。对于一些暂时还产生不出效益的,达能已投入的亦要求退出。”

  功利的达能,让宗庆后愤怒了。而宗庆后的一番公开炮轰,也由此引出了达、娃连绵烽火。

  诉讼大战,何日方休

  2007年4月8日,宗庆后作客新浪网站再次全面披露了娃哈哈的“达能事件”内幕,并声称“中国人站起来了,中国现在不是八国联军侵略的时代了,中国人有自己的国格、人格,你别老是以统治者的口气说话,越是这样,越会引起我们的愤慨。双方合资是平等互利的,你再这样搞下去,我就终止合作。”

  2007年4月11日,达能集团在上海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回应宗庆后,称娃哈哈品牌是属于合资公司的。

  2007年4月13日,针对达能的声明,娃哈哈也作出了回应,强调达能与娃哈哈当初签订的异样合同不仅是欺骗政府监管部门,更是漠视中国法律的行为。

  2007年5月9日,达能启动相关程序,要求宗庆后代表合资公司起诉非合资公司,并设定了30天的期限。同时,达能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8项仲裁申请。

  2007年5月10日娃哈哈发表声明将积极应诉奉陪到底。

  2007年6月4日,达能在位于美国洛杉矶的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两家关联公司恒枫贸易有限公司和杭州宏胜饮料有限公司及上述公司有关人员提起诉讼。据悉,杭州娃哈哈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是杭州宏胜饮料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宏胜公司则有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恒枫公司控股,其法人代表正是宗庆后的女儿宗馥莉。

  针对达能的法律进攻,娃哈哈不甘示弱,6月14日娃哈哈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仲裁申请。紧接着,7月6日娃哈哈又提出了同业禁止的诉讼,提诉达能董事秦鹏。同时,传出宗庆后之女宗馥莉将申请退出美国国籍。

  2007年7月12日,达能集团针对娃哈哈集团在杭州提出的终止娃哈哈商标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发表反对意见。

  7月19日达能再次在上海发表声明,认为其旗下的4家公司已经分别致函各家娃哈哈合资公司,提请宗庆后担任合资公司董事长期间损害合资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

  达—娃“夫妻”之战似乎还有升级的可能,而由此引出的八大法律问题更使这场纷争成为学术界争议剖析的“经典之战”,人们关心斯德哥尔摩仲裁将对达能、娃哈哈未来的走势起着怎样的作用?娃哈哈输赢几分?当然,无论结局如何,“达娃”争夺战无疑将是2007年中国经济界的一件大事。(靳伟华)

  达娃法律之争的背后还有什么

  法国达能食品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之间因商标转让问题而产生的系列纠纷,已经引起中国法学界和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自达能公司在斯德哥尔摩对娃哈哈集团提起仲裁,并在美国起诉娃哈哈集团子公司之后,娃哈哈集团也在杭州对达能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商标转让行为无效,目前双方争议仍在不断升级。达能与娃哈哈之间究竟孰是孰非?此次纠纷的前景如何?在法律之争的背后还有什么?中国企业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2007年7月20日,本刊编辑部邀请了部分专家学者和法律界人士,对“娃哈哈”商标权纠纷作了一番深入的探讨,这将有益于我们从一个新的角度来思考这起引人注目的中外企业之争。

  我今天讲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讲宏观经济环境和国家政策,即品牌管理纳入国家经济管理,一定是全世界的通例,现在中国和平崛起,我们制造业已经成为全球制造基地,扶持大公司,扶持大公司品牌,全面的自主创新,我国已经到了经济的最关键的历史转折时期。我讲一个案例,20年前有个叫天府可乐的在中国饮料行业是第一品牌,1987年开始崛起,但是当时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可口可乐的挤压,最后被可口可乐打倒,把股份给了百事可乐。现在从20年前我们失败的一场民族品牌之争,倒过来看娃哈哈跟达能之争,我在4个点上看明白了中国经济发生的变化:20年前,我们没有能力跟可口可乐争夺,所以在企业的地位上,20年前的天府跟现在的娃哈哈很像,但企业的竞争地位已经全然不同了;20年前的消费者是跟着外国人走的,崇洋媚外,但现在中国民众对民族品牌和产品的接受程度已经跟20年前完全不一样了;同样的,政府在20年前主要是开放,没有钱,引进外资为主,而我们现在已经有能力了,我们对外资管制越来越严格,所以大量的矛盾都导致了中国政府的管理导向跟20年前不一样了;而现在中国的学者精英在判断中国和平崛起的问题上,跟20年前简直就不是一个概念,20年前很多人都研究怎么向外商学习,但是现在也有反思了。因此,中国的宏观经济正在发生根本变化,国民意识、中国的竞争地位都在发生变化。从日韩企业来讲,这个时期全面扶持大公司已经是国家政策之一了。从这个意义上讲,达能和娃哈哈之争论绝对不是简单的法律之争,而是中国的企业竞争力发生变化以后,中国的民族情绪发生变化以后,产生出来的特定的见解。

  第二点讲中观领域战略布局问题,我认为从总体布局分析,达能很难真正获胜,娃哈哈不会真的输。因为仔细分析达能在中国的战略,首先,他是违背了全世界战略布局中的基本规则,现在所有人都说,达能的主要战略就是靠并购,没错,但是认真分析达能在全世界的投资结构发现,没有像在中国这样干的,大部分是不并购竞争对手的,进入中国以后,碰到中国没有秩序的混乱竞争,而且中国的饮料品牌出现很多大品牌,所以导致他以为可以进行一个产业整合。达能曾经想用在中国的这套在印度进行多品牌局部投资,但遭到印度政府的打压,所以达能的这个战略本身注定一定不会赢的。[page]

  其次他的战略上是无文化,所有的点上文化都进不去,凡是自己文化进去的企业都死了,最早办了两个企业半死不活,他收购了乐百氏,亲自操刀也干没有了,包括对娃哈哈控股,达能也没将自己的文化带进去。所以达能进中国的所有的合资总的来讲,叫做无文化合作,潜在的埋伏下他未来的文化跟人家会有冲突的。

  再次,达能所有的在中国的合资,都叫做分布争权之战,并购光明时就是买一点再加一点天天跟人家争,最后把人家争烦了,他所有的合资企业都不是控制,都是参股企业,但是他又都想控股,每个点打完了才能控制,他又不是金融投资者,而是实实在在的产业投资者,所以达能的分布争权之战,其跟中国的合资经营方打来打去,没完没了。

  但是反过来看娃哈哈,娃哈哈的棋走得都没有错,1996年合资,不合资就没有今天,所以引资强体还是对的;第二改制变性,变成了民营企业;第三,娃哈哈如果不是再造主体,不在外面有40亿销售收入,有10亿销售利润,这场战争打不赢的,他现在没有争夺的地位了。这么大的一个动作,品牌的投入,广告的投入,绝不仅仅值50亿,打两年以后,娃哈哈所有的品牌,宗庆后个人的品牌,在中国真的是家喻户晓。从宏观分析来讲,娃哈哈不会真输的,就是输到最后了,最糟糕的情况,就是他像蒙牛一样从伊利拉出来一批人自己干。

  最后一个问题,我讲一下微观的法律之争和道德之争,到底怎么样分析?大体上我认为在商标之争上,在同业竞争问题上,在经济安全问题上,在延伸诉讼4个法律问题上,我认为娃哈哈在不断地调整自己的法律战略,使其越来越可能在这场法律之战中取得胜利,换句话说,多数人认为,娃哈哈从起步点上就被人家欺骗了,达能弄了一个陷阱让娃哈哈跳了进去,但是最近我看了一下趋势,目前娃哈哈已经进行了全面的战略调整,在商标之争上他已经开始利用中国的商标法律,把达能推到违背中国法律、违背公法的各种条款、私自操作违法的合同的位置。这个局面里面,他在道德上和法律上都占有利地位。(李肃)

  首先,我们应当理性和以平常心看待这类纠纷。现在媒体上对这场纠纷吵得很“热”,当事人更是在情绪化地处理纠纷。近些年来,在涉及本土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纠纷时,经济民族主义的情绪往往就会自觉不自觉地牵扯进来。尽管我曾经对在华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有过很多批评,但我觉得对于具体的法律纠纷还是要以平常心来看待,要理性地看待外资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毕竟,现在是一个要讲规则、讲法制的社会。所以,虽然当事人有些情绪化,但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是正常的纠纷解决方式。至于这样做对双方的利益影响,那要由当事人自己进行评估。毕竟,娃哈哈公司和达能公司都是有理性的“经济人”。实际上,他们现在在法律上大动干戈,很可能是在为今后的谈判、和解做筹码的。近年来,一系列涉外知识产权大案如思科与华为案、通用汽车与奇瑞汽车案、英特尔与东进案等,一开始双方都剑拔弩张,但最终还都是握手言和了。双方达成和解以结束无休止的纷争也许是一个双赢的方案。商场上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

  其次,双方争议的焦点还是商标的转让问题。由于没有得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和公告,因此娃哈哈集团公司向合资企业转让商标的协议显然没有发生商标转让的效力。从法律上讲,娃哈哈注册商标仍然属于娃娃哈集团公司。这一点在今年6月也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书面确认。

  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论是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还是普通使用许可,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当然合同中有其他方面违法的内容就另当别论。虽然当时的《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但是未备案是否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值得探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经过备案合同才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商标管理部门可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果说1999年当事人之间的“阴阳合同”构成对政府主管部门的欺诈,那么这种责任就不仅仅是一方的,而是双方的,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2005年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修订本,如果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那也就是有效的,娃哈哈的非合资企业就可以取得对娃哈哈商标的使用权。

  虽然娃哈哈集团公司在1996年就准备作价1亿元转让娃哈哈商标,这虽然在当时反映了该商标的不算太小的价值,但是其并没有很好地将创造和保护这一商标作为长远的发展战略来对待。实际上,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商标是一道有效的竞争防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国内企业还没有从战略高度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结果使外商有机可乘。在以往引进外资过程中,一些外商利用中方市场意识和商标意识不强的弱点,采用迂回策略:先买断中方品牌,然后与这些中方品牌联合起来推出自己的国际品牌,最终以自己的品牌取代中方品牌。对于跨国公司来说,这既可以除去强劲的竞争对手,又可以稳稳地占领原有市场。这方面的教训需要认真吸取。

  第三,对于达能并购国内企业可能涉及的垄断问题和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确实值得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竞争愈演愈烈,跨国并购作为企业规模迅速提高的最便捷方式受到外资的青睐,被跨国公司广泛采用。如果我国政府不采取措施防止外资通过并购形成的规模型垄断,国内市场就会被外资所蚕食,最终形成外资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这不利于我国国内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我国经济利益和产业安全将会构成威胁。由于达能在中国不仅并购了娃哈哈,而且还并购了大量的同行业的骨干企业,这需要引起反垄断和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关注。

  我国的《反垄断法》迟迟未能出台,目前的草案第四章建立了经营者集中方面的基本规则。在该法出台后可望对包括外资并购在内的企业并购进行必要的规制。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们目前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控制时面临新的问题。一方面,国际竞争弱化了外资并购反垄断控制的力度。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取胜,各国政府逐渐放宽了本土企业之间垄断性并购的限制,以扶植本国的大企业,波音和麦道的巨型合并就是例证。国际竞争加剧客观上要求我国政府默认甚至支持旨在增强国际竞争能力的国内企业之间的并购。但与此同时,在我国加入WTO协议中所承诺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内外资并购同等待遇的条件下,对外资并购反垄断控制的力度也起到了弱化作用。[page]

  另一方面,经济安全则又强化了外资并购反垄断控制的力度,国内经济安全要求我国政府必须严格限制旨在寻求市场垄断势力的外资并购行为。实际上,即使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发达国家也都如此。因此,我国政府在外资并购反垄断控制中面临着某种程度上的“两难选择”。总的来说,为了有效地规制外资并购可能导致的市场垄断,我国必须抓紧建立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反垄断法律体系。由于反垄断法界定的垄断存在着不确定性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具有很大的弹性,我国政府可以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出发,结合外资并购的规模、发生的行业以及该行业内本土企业竞争力状况,利用反垄断法的弹性大的特点灵活加以运用。

  至于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审查,那要在外资管理法或者产业政策法中解决,而不宜规定在反垄断法中。实际上,就是纯粹的内资并购,除了反垄断审查外,也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审查监督问题。基于此,我认为2007年6月下旬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是不必要的。(王先林)

  我个人预测,达能方面会分三个战略步骤步步紧逼,逐渐达到其目的,这三个步骤主要是:掌握合资企业的控制权,将娃哈哈集团排除在合资企业管理层之外;以非法使用“娃哈哈”商标为由起诉非合资企业,并试图独家占有商标;最终控制合资企业,并获得娃哈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目前,娃哈哈集团虽然已经开始反击,但我认为娃哈哈集团还没有走出困境,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我个人看法,首先,娃哈哈集团在杭州针对商标转让无效提起仲裁作用不大。当初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因没有通过国家商标局的批准而自始无效。为此,双方后来才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已经明确了“娃哈哈”商标是许可使用并非转让,这是对前面商标转让合同的否定,即双方已经认可前面的转让合同无效。所以,娃哈哈集团现在没有必要在对商标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进行确认。因为“娃哈哈”商标权人仍属娃哈哈集团,这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娃哈哈集团应尽量跳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具体条文纠缠,从其他角度寻找突破口。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因存在阴阳合同的问题,且条文拗口复杂,故娃哈哈集团应尽量跳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条文纠缠,而从其他角度来应对达能。比如:从战略角度看“阴阳合同”是否有效?达能并购与合资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是否损害了合资企业的利益,进而构成对娃哈哈集团的违约?能否运用合同法等解除合资协议等。

  再次,娃哈哈集团没有转让“娃哈哈”商标不属于出资不到位。当初,娃哈哈集团商标作价1亿元转让,其中5000万作为合资企业的投资,但商标转让协议并没有获得核准。随后双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是对转让合同的否定,是双方对“娃哈哈”商标问题作出的新的意思表示。达能在十年前就深知商标转让未获成功,但一直未对娃哈哈集团的出资问题提出任何意见。因此,原商标转让“作价1亿元”的出资实际上已经变更为商标许可“使用费1亿元”,其中5000万的使用费作为投资。

  我建议娃哈哈集团可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达能高管及达能集团。达能集团在与娃哈哈集团合资期间,许多达能高管不但担任合资企业的董事而且还兼任与合资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其他饮料企业的董事,如果娃哈哈集团有证据证明这些董事将合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生产工艺、配方、客户名单、原材料供应商名单、销售渠道等)泄漏给达能集团或其他企业,那么娃哈哈集团完全可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达能高管及达能集团。

  最后,我觉得本次达娃之争也给中国的民族企业敲响了警钟,在与外国企业进行合作时,我们的企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善于保护自己。总结起来就是四句话:“签约要注意,应对不害怕,组织律师团,国内开战场。”比如,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聘请专业律师把关。同时,要注意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大多数外国企业都会约定到国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对中国企业是十分不利的。一般应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虽然,娃哈哈集团与达能集团的纠纷还在继续,胜负还没有定论,但由此给我们的启示将会使更多的人关注此类问题。衷心祝愿中国的民族企业一路走好!(朱妙春)

  外资兼并控制严重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当前,大量外资涌入国内,在给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外资已经从最初的合资合作演变到了越来越多的收购、控股各个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从而构成垄断,控制我国的经济,直接威胁到相关产业发展和经济安全。

  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近年来专门研究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安全的经济学家、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国有资产研究中心主任高梁副研究员。

  记者:引进外资一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主要措施,中央和各地政府都在大力引进外资,有些地方可以说是不遗余力、各出奇招,现在全国引进外资的总体情况如何?

  高梁:1993年以来,外资在中国市场的份额年增率达12.25%.“十五”期间,外资企业工业增加值年增30%,缴税年增22%,进出口年增34%.至2003年,外资企业达23万家,占国内企业总数3%,市场占有率30%,工业增加值占全国28%,纳税占税收总额20%,出口占出口总额55%,雇佣员工2350万,占全国非农业劳动人口10%.

  其中,东南省份2004年人均FDI为128美元,已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是中部地区的7倍,西部地区的25倍。浙江、江苏、广东等东南省份,外资企业占该地区工业资产总值的43%.

  你说的各出奇招,的确有这种倾向。各地竞相出土政策,出现了“经济高速增长、招商地价下滑”的奇事。苏州的土地开发成本为每亩20万元,招商挂牌地价为15万元,昆山工业用地的价格2001年为9.5万元,2003年年降到6万元,周边沪宁杭地区也将工业地价压到5-6万元,长三角到处搞“零地价、送厂房、银行1:1配套贷款、五免十减”等“割肉竞争”,成为所谓“地区竞争力”的实质。[page]

  据世界银行对中国120个城市的1.24万家企业的调查,2006年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回报率高达22%,比私营企业高3个百分点。需要提起注意的是,据税务总局调研,外资平均税负(占销售额比重)为11-12%,比私营企业略低(私营企业没有税收优惠,但漏税较多),是国有企业的一半,所以这一“高”效益不值得夸耀。

  记者:这种情况对我国经济来说意味着什么?

  高梁: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外资对本国市场控制率提高,意味着本国生存空间相对缩小,对本国企业的成长形成强力竞争和扼制。按国际通行的外资市场控制率警戒线标准(通常为20%,一般行业为30%,少数竞争性行业50%)来衡量当前外资对我国产业市场控制率,则亮起红灯的行业已经很多。

  外贸主导型的发展和外资在华势力的同步扩张,使我国在国际产业链中愈益处于单纯的“打工者”地位。2003年中国出口53亿双鞋(等于为全球每人生产一双鞋),而中国企业获得的利润仅仅是总利润的20%,其余80%的利润被拥有品牌和销售渠道的发达国家厂商所获得。所有代工、贴牌、“三来一补”的工厂实际上都处于这一境地。

  在各国争相搞“出口导向”的竞争中,中国的出口产品的实际价格不断降低,进口产品价格不断上升,这被认为是贸易条件恶化的典型症状。2002年日本对华出口产品价格比1990年上升了3%,而对华进口产品价格则下降18.4%.仅此一项,日本每年节省近200亿美元。

  这一分工格局也深刻影响了我国资本和劳动收入的比重。据有关分析,1990-2003年,我国制造业增加值中劳动报酬份额,从24%降到11%.中国保持了20多年的经济增长,但实际工资增长的速度十分有限,至今平均工资水平只有美国的4%,和1978年相同。显然,这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是由发展模式所决定的。

  记者:外资总量大,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高梁:引进外资总量过大,对国家经济安全带来长远威胁。

  一位营销专家说:“品牌所占的市场份额是决定因素……市场份额越大,影响力就越强。当一个品牌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半以上份额时,它便占据了主导地位,以至于使竞争对手赶超它是几乎不可能的”。卖一个或几个企业,其影响还不至于让刻骨铭心,而“卖”掉整个行业才是对中华民族犯下的无法弥补的过失。

  我国被“融入”全球低端产业及制造环节,充当“世界打工”的轮廓已逐步显现。这显然不是我们要建设的小康社会的目标。

  记者: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外资不是控制了我国的重要企业了吗?

  高梁:进入21世纪,我国履行对WTO的承诺,大幅度放宽对外商在华投资的有关限制,如持股比例、转让技术等附加条件等。再加上资本市场的日益开放,给外资在华并购我国重要行业、企业提供了诸多方便条件。来自各方面的报道都说明外资对我国重要企业的并购,成为在华扩张延伸的日益重要的手段。当然,这些报道并不完全,来自官方的数据,则过于笼统,无法与其他数据来源印证。

  据有关报道,2003年前,外资在中国并购仅占它们在华直接投资总额的5%,从2004年一月到2006年6月,这一比例突然上升到63.6%,增加了近12倍;一家境外的金融与商业顾问公司——Grant Thormton Corporate Finance的一份报告显示,从2005年7月到2006年6月间的一年中,有价值140亿美元的中国内地公司为境外企业所并购。在参与并购的这些外企中,来自美国的企业排名第一。

  根据这份报告,2005年,共有266家国际企业收购中国内地公司,与2004年268家的数字基本持平。但交易金额却增长了52%——从90亿美元增加至140亿美元。在众多收购案中,以高科技产业收购宗数最多,但金融业所涉及的交易金额最大。美国公司占据这些收购案的总值约54亿美元;其次是英国,收购总值约34亿美元的收购案。新加坡是中国企业的第三大外来收购者,2005年7月到2006年6月底的总值18亿多美元的收购案。

  2006年1-11月,中国(包括港澳地区)并购交易总量1234宗,同比上升30%,交易金额487亿美元;在装备工业,“靓女先嫁”、“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改革思路,正在严重威胁我国战略产业。由于目前国家对出售国有资产缺乏统一标准和完善的机制,地方各级政府为了各自利益,往往从“小局”出发,为获得短期回报,把一些经营得比较好的合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出售给外商,拱手让出国内市场和未来的收益,造成国有资产变相流失,更使我国对战略产业、骨干产业的主导权、控制权不断受到侵蚀。

  记者:外资并购浪潮主要借助什么方法做到这一步的?

  高梁:一般这些活动都在挟雄厚资本、打着“帮助国企改制”、“引来先进技术管理”等招牌、由华裔“专家”协助攻关开道,但这一潮流正在被主流经济学所赞美鼓吹,被一些政策制定部门所鼓励。

  都说合资可以带来“外国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但中国本土企业能做到行业排头兵的程度,一定有自己独到之处,是外资学不了的。外资参股中国企业不一定能带来最好的“管理”。我们过于吹捧外资企业,又不善于总结自己在艰苦实践中获得的经验。过度的自卑就会成为“崇洋媚外”,走向反面。

  记者:在引进外资中,我国企业应该注意什么?

  高梁: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在和外资打交道时,必须牢牢保持自主经营权,敢于维护中方权益,否则后果必定不妙。尤其要重视对自主品牌的权益的保护,这是最可珍视不容轻言舍弃的“企业主权”,意味着捍卫独立自主的固有权力。

  记者:那您认为外资引进已经做的过头了吗?

  高梁:不开放不会有进步,但合资是为了学习、超越,必须保持自己的主导权,这是开放的应有限度。任何国家也不会放弃对本国重要企业和产业的控股权。如果只有制造能力而失去自主开发能力,就只能永远当打工仔。

  现在我国的政策法规和舆论导向,对不计成本和后果的过度合资没有说法,地方将引进外资作为业绩,把优秀企业贱卖给外商,让他们控股。

  任何真理跨过一步,就可能成为谬误。试想,如果对各行业的这种无孔不入的外资并购,如此放任下去,终有一天,我们会发现,所有行业的主导企业都将被外资控制,中国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已经没有能力对任何一个行业和市场拥有发言权。国家的经济政策将失去根基,包括反垄断政策和价格调控,包括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鼓励政策。这样国家尽管可以拿到税,但宏观调控权力将被架空,甚至金融调控权也被消融,大量利润外流。总之,国家的经济主权将丧失殆尽。[page]

  外资并购也决非简单的争夺市场份额和企业利润,其核心是国家的战略竞争。墨西哥、巴西、阿根廷等拉美国家,开放不到10年,本国的企业全军覆没,从而导致整个国家经济经常震荡,金融危机频繁出现。

  正如一位行业专家所警告:“中国人应该意识到保护本民族利益的重要性。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落入谁手?已成为今天经济理论的最大问题。控制自己的产业资源,是一个大国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应该做到的。‘买办经济’能得到繁荣,却不会得到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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