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七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2019-04-07 18: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知识产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近日公布了2007年广西七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冯某销售劣质服装消费侵权案2007年1月9日,桂林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查获了冯某违法销售劣质服装案。经调查证实:冯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非法从外省购进劣质服装在桂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近日公布了2007年广西七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冯某销售劣质服装消费侵权案

  2007年1月9日,桂林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查获了冯某违法销售劣质服装案。经调查证实:冯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非法从外省购进劣质服装在桂林等地销售,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桂林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销毁所购旧服装100包;2、罚款5000元。

  ——董庆建制售假冒伪劣复合肥案

  2007年3月19日,陆川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陆川县美联复合肥厂(负责人董庆建,下称“美联复合肥厂”)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复合肥行为,即立案调查。经查实:自2006年3月以来,"美联复合肥厂"在未取得相关生产厂家授权的情况下,分别冒用"广东信宜丰收复合肥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亚农肥业有限公司"、"四川眉山市嘉联化肥厂"厂名厂址,生产、销售"可康"、"星亚"、"威狮王"、"美联"、"农丰"牌复合肥,其中工商部门对库存剩余的133吨进行抽样送检被判定为不合格。至2007年3月案发时止,"美联复合肥厂"共销售假冒伪劣复合肥2111多吨,非法获取销货款379065元,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元。"美联复合肥厂"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且违法数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陆川县工商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07年12月6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陆川美联复合肥厂负责人董庆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董庆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美容消费纠纷赔偿案

  2007年1月,东兴市安女士向东兴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称,其在市内一家美容院进行激光美容。术后,该女士脸上出现了大面积红肿和整大块的黑斑。东兴市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接到申诉后,立即依法调查,确认这是一起因美容失败而引起的消费纠纷。经过工商部门调解,美容院一次性赔偿安女士人民币3万元。

  ——公用企业滥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案

  2006年7月21日,消费者梁百坚、梁秋湄向梧州市工商局、梧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梧州市自来水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强制收取水表检定维护费(每户每年19.8元至590元不等),损害用户权益。经梧州市工商部门调查证实,梧州市自来水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强制收取水表检定维护费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第六项公用企业不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规定,在没有任何收费依据的情况下,收取用户水表检定维护费,损害了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经梧州市工商部门和物价部门依法处理,目前,梧州市自来水公司已停止了该项收费。

  ——兰恩辉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肥案

  2007年4月柳州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依法查获兰恩辉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肥案。经查实,当事人兰恩辉自2006年10月以来,从社会上购进大量假冒伪劣复混肥、磷肥,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标注“大力”牌、"山峰"牌、"喜丰"牌等注册商标后进行销售,至2007年4月份案发时,共生产销售假冒"大力"牌复混肥250多吨,经营额29万元;销售假冒"山峰"牌钙镁磷肥307吨,经营额13.28万元;销售假冒“喜丰”牌钙镁磷肥77吨,经营额4.46万元。当事人兰恩辉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化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据此,柳江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兰恩辉予以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库存假冒伪劣肥料共计45吨。鉴于当事人兰恩辉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数额特别巨大,柳江县工商局依法将当事人兰恩辉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07年11月22日,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兰恩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销售侵犯“凯米克”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广西横县新凯糖业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2月—2007年3月间,销售外包装标有“凯米克”商标和"邯郸市凯米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的农药,获得销货款38.33万元。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凯米克”农药属侵犯邯郸市凯米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据此,南宁市工商局依法对广西横县新凯糖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2、处予当事人罚金10万元。

  ——销售侵犯“柯达KODAK”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06年9月11日,桂林市工商局接到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举报称:桂林市盛达照相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销售有侵犯“柯达KODAK”商标专用权的胶卷和记忆棒。经桂林市工商局调查,证实“盛达公司”销售的“柯达KODAK”商标胶卷(17998卷),“SONY”商标的记忆棒(44个)属于假冒侵权商品。其非法经营额达10.5万元。

  “盛达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和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桂林市工商局于2007年1月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相关标签:
知识产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377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知识产权律师团,我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