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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1992年第37号商标法

2019-04-12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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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经2000年第19号联邦法和2002年第8号联邦法修改(经2000年第19号联邦法和2002年第8号联邦法修改)阿联酋总统扎耶德根据临时宪法、联邦法1972年第1号(关于各部及部长权限)和其修正案、联邦法1979年第4号(关于制止商业交易欺诈)、联邦法1985年第5号(民间

    核心提示:经2000年第19号联邦法和2002年第8号联邦法修改

    (经2000年第19号联邦法和2002年第8号联邦法修改)

    阿联酋总统扎耶德根据临时宪法、联邦法1972年第1号(关于各部及部长权限)和其修正案、联邦法1979年第4号(关于制止商业交易欺诈)、联邦法1985年第5号(民间交易法)和其修正案、联邦法1987年第2号(惩罚法),颁布以下法律。

    本法由经济商务部提交,经部长会议、联邦国民会议同意,由联邦最高委员会批准。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在实施本法时,以下词汇定义如下,除非在本法中,根据上下文该词汇另有含义。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部:经济商务部

    部长:经济商务部长

    主管部门:一个酋长国的主管部门

    公告:经济商务部发布的商标公告

    图:一系列可视部分组成的图画(艺术创作)

    象征标记: 每一可见的图案

    印记:凹形雕刻的印记

    装饰图案:凸形浮雕的标志

    肖像:人的肖像,无论商标拥有人的肖像或其它人的肖像

    注册:在经济商务部的商标注册

    委员会:本法中规定的商标委员会

    第二条

    以下被认作商标:

    因为商标拥有者制造、挑选或经营该商品、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而具有明显的形状,用于或意图用于区分商品、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或表示商品或产品属于该商标拥有者的名字、词、签字、字母、数字、图画、象征标志、地址、印记、印章、肖像、装饰图案、告示、包装、任何其它图案或图案的组合。

    如果声音伴随商标,则被认作是商标的一部分。

    第三条

    以下不能被注册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

    1)没有明显特征、特性的标志;商品、产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或图案、图形;

    2)任何违反公共道德或有害公共秩序的标志;

    3)未经许可,同本国、外国的国徽、国旗或特殊象征性标志相同或相近,与阿拉伯组织或国际组织及其下属机构的徽记、旗识或象征性标志相同或相近;

    4)同“红十字”、“红新月”组织的象征性标志相同或相近的标志;

    5)同宗教的象征性标志相同或相近的标志;

    6)可能混淆商品、产品、服务的原产地和来源而使用的地名;

    7)未经第三方或其继承人事先同意而使用第三方的姓名、称号、肖像或徽记;

    8)不能证明申请人合法拥有该荣誉的荣誉标志;

    9)可能使公众对产品、服务的原产地、来源或其它特点产生误解的标记,以及包括含有欺骗性的、伪造、假冒的商号名称的标记;

    10)使用属于受禁止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标记;

    11)如对某类产品、服务进行商标注册,则会损害其它类产品、服务的价值,则前一类产品、服务不得进行商标注册;

    12)包含以下词或词组:(特征Distinction)、(有…特征having distinction)、(注册Registered)、(注册图案Registered design)、(版权Copyright)、(模仿将被认作假冒Imitation shall be considered counterfeit),或类似词或词组的标志;

    13)本国或外国的奖章、金属硬币或纸币;

    14)仅对著名商标或此前已经注册的其它商标进行复制,如果注册使消费者对产品或类似产品发生误解的标志,不得注册。

    第二章 商标的注册和撤销

    第四条

    1、超越原产国国境进入其它国家的世界知名商标,除非根据该商标原所有人或正式代理的申请,不得注册。

    2、确定商标是否知名,应根据公众了解的时间和推销的结果。

    3、区别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商标与这些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则不得注册,如果:

    (1)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有联系;

    (2)使用该商标可能导致损害原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第五条

    商标的注册和废止

    经济商务部设有“商标注册簿”,登记着所有的商标、商标拥有者的姓名、地址、所从事的行业性质、所经营的商品、产品和服务的描述,以及商标所有权的转让、放弃或抵押、授权他人使用和其它变更事项。

    任何人在缴纳规定费用后,均可申请获得该“商标注册簿”中所登记的原件复印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注册其商标:

    1)从事任何商业、工业、手工业或服务业的阿联酋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2)在阿联酋从事任何商业、工业、手工业或服务业的外国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3)在任何一个给予阿联酋对等待遇的国家从事任何商业、工业、手工业或服务业的外国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4)公共法人

    第七条

    所有愿意使用商标区别商品、产品或服务的人,均可按本法规定向经济商务部申请商标注册。

    依照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经济商务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第八条

    根据国际分类和本法执行条例的规定,一类或多类产品或服务可注册一个商标,而每次商标注册申请不得超过一类。

    第九条

    实质内容相似的一组商标,其区别仅是非本质性的,如商标颜色不同,或相关产品、服务说明不同,而这些产品,或服务又隶属同一类别,则该组商标可以一次申请注册。

    第十条

    根据本法第26条规定,任何与已注册的同一种产品、服务,或其它种类产品、服务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均不得注册,如果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造成该商标与原商标注册人的产品、服务有联系的印象,或可能导致损害原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如果某人或数人同期对同一产品、服务,或同一类别中的相似产品或服务用相同或相近、相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经济商务部应该停止所有这些申请的注册,直到证实争议各方已将该商标让给他们中的一人,或最后判决给了他们中的某个人。

    第十一条

    为避免与先前已注册商标混淆,或因其它某种原因,经济商务部可以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其认为必要的限制和调整,以对其限定和使其清楚明了。

    假设在使用某一商标区别相同商品和服务时可能发生混淆。

    如果经济商务部因某种原因不予注册,或要限制、调整才可注册,经济商务部应将其做出该决定的原因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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