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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知名商品如何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上)

2019-04-11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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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评析】一、关于康美公司的“伊康美宝”牌“妇炎洁”洗液是否是知名商品知名商品不是经法定程序评定出来的荣誉称号,而是行政机关或审判机关在处理个案中认定的法律事实。法院在认定知名商品时,应当遵循个案认定、综合判定的原则,通常应当考虑在具体的案件中

  【案例评析】

  一、关于XX公司的“伊XX宝”牌“妇炎洁”洗液是否是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不是经法定程序评定出来的荣誉称号,而是行政机关或审判机关在处理个案中认定的法律事实。法院在认定知名商品时,应当遵循个案认定、综合判定的原则,通常应当考虑在具体的案件中,相关公众对系争商品的知悉程度,该商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时间长短、销售金额和市场占有率,以广告及其他方式宣传系争商品的资金投入、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系争商品在权威性评奖评优中获奖记录等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判断。从本案来看,XX公司的“伊XX宝”牌“妇炎洁”洗液,面市6年多,通过著名歌手在中央电视台的广告、全国各地电视台的广告及多种媒介的长时间巨资宣传,并通过全国省、市、县三级网络的销售,使得该产品销售规模及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其产品还获得权威部门的各种奖项,受到政府质监部门的肯定及全国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和信赖,具有良好的声誉。故综合以上因素应认定XX公司的“伊XX宝”牌“妇炎洁”洗液属于在江西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即知名商品。

  二、“妇炎洁”是属于产品的通用名称还是属于XX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商品的名称是对商品的一种称谓,有通用名称与特有名称的区分。通用名称是泛指所有同类商品的名称,不能将同类商品中的此商品与彼商品区分开来。特有名称则是个体商品独有的称谓,这种称谓能够将同类商品中的此商品与彼商品区分开来。特有名称并非依法定程序取得,而是通过使用产生了显著性,使相关公众将该名称与特定的经营者的知名商品自然联系起来,从而达到区分同类商品的“特有”性。在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时,通常应考虑以下因素:(1)该名称一般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在该类商品中最先使用,或者虽然不属最先使用但通过经营者的商业运作和行销策略,使该名称从不知名到知名、从不显著到显著,并具有新的特定的含义。(2)具有显著性与通用名称可区分。该名称未直接表示商品的成分、功能、用途,在相关行业或产品目录或百科全书中并无该产品名称,该名称在某类商品中不具有垄断性。(3)相关公众是否将该名称和商品的来源产生联想。如果通过经营者的使用使相关公众一看到该名称就知道是某一特定厂家的特定品牌(不一定要知道厂家的确切名称),就可以认定该名称具有“特有”属性。(4)经营者自使用该名称以来是否一直在排他性使用,通过合法有效的管理未使该名称淡化,由特有名称转化为通用名称。

  XX公司在卫生用品上使用的名称“妇炎洁”,是商品名,不属于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妇炎洁”按照一般的字面理解,并没有特别含义,但从相关的卫生用品行业丛书和天佑公司举证的国家药品标准目录上看,并没有这三个字的组合。江西省卫生厅给天佑公司和XX公司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上的项目均为“卫生用品:皮肤黏膜卫生用品”。如不是直接表示产品的成分、性能、用途的名称都不应作为通用名称,妇炎洁未直接表示产品的成分、性能、用途,而且抗(抑)菌洗剂是由多种主要成分组成的,其名称不具有单一性,事实上目前市场上的抗(抑)菌洗剂已有多种名称。“妇炎洁”这一名称也不具有垄断性,其并未排斥其他企业在其商品上使用其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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