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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的赔偿金额

2019-06-27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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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那么侵犯商标权的赔偿金额是多少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此问题的分析。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找法网小编带来的文章。

  一、侵犯商标权的赔偿金额

  侵犯商标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标准

  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一)将他人业已在先注册的商标贴附于自己所生产的相同和类似商品上,以达到混淆视听,误导一般消费者,非法牟利的目的。国家鼓励商标通过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制度保护商标权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法律规定注册商标标识上必须标注圆圈内加R的标识。我国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其实是将其重心放在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上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上,对于一般的普通的未注册商标,则不是通过商标法律规范加以保护的(一般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约束的)。商标因其经济效益的推动作用,而使得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取得了某种优势地位。一般消费者也会将贴有同一商标的商品视作为同一产家所生产的产品,此种心理信赖尤其适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不法经营者采取贴牌的简易方式,即盗窃了正当商标持有人的优势利益。此种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中占有较大的比例。伴随着工商部门查处的力度的加大,此种行为正退居次位,出现一些变形,比如,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略作改动,以他人注册商标的相似形式出现,因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更加会产生引人误导的效果。比如,将他人的图形的一角或底色略作改动,或者将其中个别文字作字形相仿的改动,或者有意无意在字母类商标上增减些许字母等等,以达到混淆的效果。笔者前些年就曾经在市场上买到一商标与"TOSHIBA"电池仅一字母之差的某电池。此种假冒行为的隐蔽性和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我国的商标法律规范中,将"未经商标注册人所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予以禁止。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将其生产和提供的商品上的标志予以撕下,另贴侵权人自己的商标,并重新投放市场的。此种情形即人们常说的"反向假冒"的问题。不法经营者的此种行为,一则借用了名牌商标的商品载体之实,贴附自己的商标,打自己的广告,以不正当的手段同持有注册商标或合法使用商标的生产经营者进行了不正当竞争,二则有借机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或闪避自己应尽的售后服务之责。可以看出,反向假冒行为既是商标侵权行为,又属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从长远看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对商标持有人及其提供商品的合理信赖关系,阻碍了公平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因此应当依法打击。实务中,一般应把握两点,第一,要有购买他人商品并将商品上的商标予以撕下并另贴自己商标的行为,第二要有重新投放市场的行为。如果仅仅有第一点而没有第二点的情形出现的,一般不宜以反向假冒查处。而在客观上论证其商标侵权,也比较困难。因为,根据知识产权制度的一般原理,在一般情形下,商品的购买者和商品的最终消费者的身份是比较难以查实的,而作为消费者,其又是有权对其购买的商品作出物理的和化学的处分。

  (三) 自己生产的商品上,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作宣传标志或外包装。一般的,此种使用商标的行为发生在与自己所生产的商品类同的产品身上。从消费心理学的角度看,相同的或相仿的商品之间才可能存在较强的联想可能和暗示性,才能起到混淆视听的效果。正因为如此,商标法实施条例,才作出了如下的规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作为商标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应视为商标侵权行为。此种商标侵权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其使用行为本身不是明确的将他人注册商标作商标使用,而是以一种迂回曲折的方式使用他人商标,以达到同使用他人商标作商标相类似的效果。

  2002年第三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就曾经报道过,某摩托车销售商,在其销售的摩托车上以醒目的方式,写上发动机"licensed by YAMAHA",其宣传标识上,对YAMAHA以大字号作出标出,很明显,其新产品并未直接使用著名商标"YAMAHA"作商标,而是以一种较为隐蔽的方式,暗示其与YAMAHA可能存在某种关联性,借此获得较好的社会认可度和推进销售,并藉此牟利。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该销售商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而在2007年,《人民法院报》上就报道了"百事可乐"与"蓝色风暴"之间的商标纷争,来自上海的一家"百事可乐"相关企业,在其生产的百事可乐某款饮料上,就使用了蓝野酒业已于此前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的"蓝色风暴"商标作饮料的宣传用语,并且其宣传标志的搭色和安排与"蓝色风暴"商标的安排竟然吻合。此案业经浙江省高院作出判决,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并作出赔偿给付之判。以上这些事实足以表明,有关法律规定得到了实务部门的认可。并且,正如浙江省高院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言,就本案而言,此种间接使用商标行为,是在事实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自己的商标。因此也就可以理解,为何也将此种行为作为商标侵权行为列入法律规范的范围。

  三、防止商标权被侵犯的相关对策

  (一) 规范方面

  网络域名、企业名称、装潢标志等与商标存在一定交叉的领域,在以后的商标立法中予以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目前,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性规范主要集中在《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几部司法解释和有关的部委规章上。这些规范基本上穷尽了目前在现实操作中客观存在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有关的边缘性的规范,比如网络域名、企业名称、装潢标志等与商标存在一定交叉的领域,还是有必要在以后的商标立法中予以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有必要规定,工商部门、网监部门与相关单位加强协作。毕竟完全将域名、企业名称等形式侵犯商标权的制止责任全部赋予商标权人,既是不必要的增加了商标权人维权成本,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而对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积累的许多经验在适当的时候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

  (二) 行政执法方面

  工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现行的商标法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在取证、制止侵权行为和惩治商标侵权等方面均有规范,工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对于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一要及时制止,二要保全证据作好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不能以罚了事。对于累犯的情形,应当考虑加重处罚。加强与食品卫生、质监、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努力将商标侵权消灭在小范围。

  (三)司法措施

  在商标权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其商标进行保护和对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处理。对于其申请证据促全和诉前禁令的,只要条件符合,就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作好工作。对于其赔偿数额的要求,应当根据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所得,并结合产品的知名度、受众范围等多项因素综合判断。对于侵权人有意隐匿相关证据的,可以考虑直接按50万元计算赔偿数额。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侵犯商标权的赔偿金额"这个问题。大家可以学到中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这些都是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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