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请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如何执行的函的批复

2019-04-09 22: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知识产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布文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请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如何执行的函[重工商函(1990)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印制单位印制未注册商标时,依照委托人的违法要求,在商标标识上加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如何执行的函[重工商函(1990)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印制单位印制未注册商标时,依照委托人的违法要求,在商标标识上加印“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商标标记,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实施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提供了方便,这种行为应属《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的“非法印制”行为。你局可根据具体案情,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非法印制单位予以处理。
  
  附:关于请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如何执行的函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我市印制二厂未凭《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和《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擅自为重庆卷烟厂印制了未注册的“三六”和精乙“川叶”卷烟商标,并根据烟厂的要求在卷烟商标标识上印上了“注册商标”字样和注册商标标记。我局拟对该印制厂的这种行为定性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指的非法印制行为,并按该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当否?请示。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0年2月21日

附: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工商函(1990)23号]文件

知识产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530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知识产权律师团,我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