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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会构成犯罪吗?

2019-04-21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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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南通芭蕾米拉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蕾米拉公司)于2004年8月17日注册成立,其核准经营的范围是生产、销售日用化妆品,但该公司自成立至案发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李亚德为该公司董事及实际经营人,负责公司的全部事务;陈俊于2004年11月至该公

  【案情简介】

  南通芭蕾米拉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蕾米拉公司)于2004年8月17日注册成立,其核准经营的范围是生产、销售日用化妆品,但该公司自成立至案发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李XX为该公司董事及实际经营人,负责公司的全部事务;陈俊于2004年11月至该公司工作,为该公司负责产品配制的技术人员。李XX在负责管理该公司期间,与芭蕾米拉公司法定代表人哈里发(另案处理)及陈俊组织生产、销售假冒“DOVE”“JERGENS”等8件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价值155 734美元,折合人民币1 287 001?35元。其中陈俊参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118 272美元,折合人民币977 411?64元。公诉机关认为,芭蕾米拉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李XX作为芭蕾米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俊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13条、第220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XX、陈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李X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李XX以单位的名义组织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销售,应当将芭蕾米拉公司列为被告单位参加本案的诉讼;(2)被告人李XX只是芭蕾米拉公司的股东及董事,而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只应对自己所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应对单位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3)对于国外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或其授权的中国代理公司所出具的未授权芭蕾米拉公司使用该公司注册商标的证明,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或公证的,因其缺乏证据的有效要件,故不能作为指控李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直接证据使用;(4)本案所涉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系国际知名品牌,其生产成本、销售价格至少应当由国家一级或国际组织认可的价格认证机构认证,故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价格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李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数额的主要证据;(5)公诉机关对芭蕾米拉公司生产、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路及最终去向无证据证实,造成证据链的脱节,不利于公正地区分罪责;(6)李XX由于缺乏对中国法律的了解,不知道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且其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好,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陈俊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陈俊未参与公司的决策,其犯罪行为是在李XX的授意下实施,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且本案社会危害较小,陈俊又系初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争议焦点】

  1李XX的辩护意见是否能够采纳?

  2陈俊的辩护意见是否能够采纳?

  【法院判决】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1被告人李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附加驱逐出境。(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5年3月16日起至2009年3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履行。)被告人陈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5年4月13日起至2008年4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履行。)

  2公安机关查封在案的芭蕾米拉公司的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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