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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当竞争法】滥评“名牌”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9-05-22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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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反不当竞争法】滥评“名牌”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近年来,社会上兴起滥评“名牌”之风,由于缺乏果断的制止措施,愈演愈烈。有材料明,仅北京一地,就有多种名目的评

  【反不当竞争法】滥评“名牌”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年来,社会上兴起滥评“名牌”之风,由于缺乏果断的制止措施,愈演愈烈。有材料明,仅北京一地,就有多种名目的评选、推“名牌”机构上百家。这些机构的评选“名朋活动突出的特点是:(一)缺乏科学、公正、,格的评选程序和标准;(二)中奖比率过高、过滥,某博览会有5 000多种产品参展,获奖竟有4 957种,获奖率高达99.14%;(三)评选机构唯利是图,甚至以交钱多少排定获;名次;(四)评选活动本身缺乏合法性。

  我们说,驰名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是民事权利。但是如何认定和由谁认:驰名商标,却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公权。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的规定,驰名商标由该公约成员国的主管机关认定:我国已加入巴黎公约,适用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规定: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此外,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专门指出:“商标局作为国家行政管理局的那能部门,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之一是指导全国企业商标工作,负责认定驰名商标。”可见,除了国家商标局,任和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乃至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负责评选、认定、命名驰名商标。国家商标局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上述活动,都应当训为是非法的。

  事实上,迄今为止,国家商标局不仅自己没有,也从来没有委托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驰名商标的评选和认定工作。所以,以往月有形形色色的评比活动产生的各类名目曰“名牌”或“驰名商标”,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上,滥评“名牌”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一,所有参与评比活动的企业无一例外是以竞争为目的;第二,无论他们主观上如何,客观上都实施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第三,评比的结果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竞争关系;第四,这种结果对竞争对手来说是不公哥的;第五,评比结果往往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是对社会的愚弄和欺骗。对这类活动。企业虽有心拒绝,但又怕不参加评比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丧失市场。多数评的组织者就是利用企业这种心态诱使企业与的。每当提起这类现象,企业负责人大多恶痛绝,斥之为社会一大公害。但是,大家苦龄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加以禁止,只好空议论。本文作者认为,滥评“名牌”活动是地道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中定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依据。

此外,可以借鉴法国民法典的原则,法国长期未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但他们同样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他们经常引用民法1382条,该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人对该他人赔偿的责任。”在法国,这一条文的规定极广泛,是那些不公正地受到他人损害,而又属其它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的任何人的最后靠的条文。

  为了有效制止滥评“名牌”之风,企业、业协会或中华商标协会,不妨对其中的一个典型的滥评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之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创造一个良好的判例,然后推而广之,或许能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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