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

2016-10-28 11: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知识产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由于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单行法适用范围的条件限制,比如著作权法是保护那些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商标法保护具有显著性的商业标记等,这就使得那些尚不能达到这一条件而又有相当价值的其它知识成果无法得到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保护,比如边缘性作品的保护问题、邻接权的保护问题、域名的抢注问题等。加之科技与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令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面临着诸多新问题,而在法律适用上无法得到知识产权专门法的有力保护。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提供的附加保护愈加不能忽视。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关系

  谈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关系,二者可谓关系密切。

  从历史发展来看,反不正当竞争的提出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订,起源于对专利法、商标法的补充和完善;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几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都对禁止不正当竞争作出了规定。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诞生首先源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权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其次,知识产权单行法维护权利人专有权利的同时,也维护了相关领域公平正当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功能。如商标法领域,使用商标等商业标记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竞争,因而国际上通行的理论一般都将商标法看作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专利法领域,专利制度通过授予发明人垄断权可以有效防止不正当竞争,确保竞争秩序。专利制度存在的意义更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同样也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对著作权的经济利用,同样会产生与竞争相关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的逐步完善,也有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

  在法律适用上,二者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对于同一行为产生的法律适用竞合,一般上,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法律原理,具体知识产权规则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提出:“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要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关系”。一般认为,对于符合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条件,法律无意强调哪一部法律优先适用,且有关法律均具有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的,可以在其中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保护。如在注册商标的保护上,商标法优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但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竞合时,通常可由权利人自行选择保护途径。[1]

  2、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

  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说:尽管我国知识产权单行法基本完备,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并不矛盾,如果没有了后者,则完善的知识产权单行法,离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2]因此,要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作用,促进知识产权法的完善。如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名称单独拿出来,是否也受著作权保护,在中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无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一般条款,可以对那些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经营成果或市场成果提供保护。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与社会价值也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种十分有效且灵活的法律工具在知识产权领域日受重视。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比知识产权单行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从而弥补了知识产权单行法单一保护的不足。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足社会整体利益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正,知识产权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极为重要的内容,它与知识产权法相辅相承,引导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向着健康和谐的方向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基本原则,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的一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解释具体知识产权规则、弥补具体知识产权规则的漏洞、解决具体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覆盖具体知识产权规则调整不到的领域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特别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5种与知识产权有关,包括仿冒行为、虚假表示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具体说来,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但比如作品的标题,因其不是独立的作品,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单独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规定假冒、仿冒、盗用他人智力成果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对此则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反仿冒理论对仿冒行为予以制止。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采取注册主义原则,主要保护注册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这对商标有更全面的保护。第(二)项对知名商品标志的保护性规定,把未注册商标纳入其保护范围。

  《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但规定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不与在先使用权相冲突。而在先使用权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保护。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对实施知识产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知识产权人在实施知识产权中,如果滥用优势地位实施搭售和附加条件、制定掠夺性价格实行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比较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综上,在处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优势不容忽视。现行知识产权单行法不能提供直接救济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提供一定的附加保护作用。此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尚存在着广阔的领域为知识产权单行法所无法触及。因此,充分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知识产权单行法所面临的新问题,使得知识产权人获得更多有力保护。

  [1]孔祥俊:《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44页

  [2]郑成思:《知识产权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页

知识产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266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知识产权律师团,我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