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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诉曹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2019-05-24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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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川民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杨金(系恒昌家具太平园经营部业主),男,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西路141弄8号。委托代理人雷建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国庆,四川法典律师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川民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系恒昌家具太平园经营部业主),男,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西路。

  委托代理人 雷某,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何某,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男,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前哨村。

  委托代理人 邓某,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跃进村7组30号。

  委托代理人 蔡某,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胜利街龙冲居委会四组。

  上诉人姜某因与曹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624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某又以与曹某就执行一审判决达成和解 协议为由,于2006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某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某撤回上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由姜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颜 桂 芝

  审 判 员 刘巧 英

  代理审判员 陈 洪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甘 菱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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