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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品种权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2019-04-19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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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品种权是培育除了植物新品种的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一项独占性的排他性的权利。如果申请人要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品种权申请的,知识产权部门不能随意的进行授予。那么授予品种权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授予品种权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该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种类;

  2、该植物新品种应当具有商业新颖性;

  3、该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要求申请品种与现有品种在特征方面存在差异;

  4、该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5、该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授予品种权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二、品种权的特征都有哪些呢

  1、新颖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宽限期:对于《条例》实施时首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条例》实施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凡经过品种所有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符合《条例》规定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及命名要求的,农业部可以授予品种权。

  2、特异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3、一致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4、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5、命名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三、植物新品种权和发明专利权有什么区别

  植物新品种权和发明专利权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植物新品种是不能专利的产品,不能受专利法调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主流观点错误地认为植物新品种权与发明专利权最近似,常将专利权保护的有关制度适用于品种维权。此种做法,既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植物新品种的本质属性。

  两者有以下主要区别:

  1、植物新品种和发明专利之间的本质属性不同。

  植物新品种不属于发明创造,只是对现有植物的改造。植物新品种是对自然界原有产物的改进和利用,不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一种全新的产物,不能以工业方法生产出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故专利法规定对其不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法上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类。植物新品种和发明专利相比较,前者是改造,后者是创造;前者是结果,后者是程序;前者保持稳定性,后者追求发展性。

  2、植物新品种权和发明专利权的授权条件不同。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有适当的命名。两者相比,除对新颖性的衡量标准不同外,主要区别在于: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要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只要求具有特异性,不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

  3、植物新品种权和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同。

  上文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植物新品种权和发明专利权有什么区别的相关解答,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授予品种权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授予品种权要满足的条件有该植物新品种应当具有商业新颖性等,品种权是品种权人依法享有的独占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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