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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立法保护分析

2012-12-18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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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1984年的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是全球出现的第一部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门立法。该法从形式上看是《美国法典》第17编版权法的最后一章,但从实质上看是一个独立于版权法的体系。该法是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同时借鉴了版权

  1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

  1984年的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是全球出现的第一部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门立法。该法从形式上看是《美国法典》第17编版权法的最后一章,但从实质上看是一个独立于版权法的体系。该法是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同时借鉴了版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条件与方法,为集成电路掩膜层的专有权利设置了以下内容:(1)用光学电子或其他方法复制掩膜图层;(2)进口或销售包含该掩膜图层的半导体芯片产品;(3)促使或有意导致他人进行本款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行为。该法此处所指的半导体芯片包括两层含义的产品:一是包含有布图设计图层的芯片,二是前者所制造的产品。该法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借鉴了美国版权法与专利法的有关规则和方法。美国这种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单独立法的形式进行保护的立法模式,对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94年达成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公约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有的学者认为:“美国1984年的《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是继《拿破仑法典》后各国引用最多的法律。”

  2日本

  1985年5月,日本颁布了《集成电路的线路布局法》,该法对集成电路的保护主体、保护对象、权利的内容及限制、权利的产生及期限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在保护的主体方面,该法规定:“集成电路布图的创作人或其继承人可以就有关集成电路布图权的确立获得登记。”“关于为法人或其他雇主所完成的职务布图作品,该作品的创作人属于法人或者其他雇主。”对于保护的对象,该法第二条规定:“半导体集成电路”是指一种晶体管或者其他电路元件不可分割地形成于半导体材料或者绝缘材料之上或者半导体材料之中,并设计成能实现一定电子线路功能的产品。”线路布局是指在半导体集成电路中的电子元件及连接这些元件的导线布局,确立了保护的客体是“线路布局”图。该法第11条对集成电路布图的效力规定:“线路布局权人对已经获得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为商业利用的使用的权利”。该部法律对利用所下的定义为:(1)利用该集成电路制造半导体集成电路。(2)转让、出租或者为转让或者出租目的的展示、或者进口利用该集成电路布图制造的半导体集成电路。该法第16条、17条对集成电路专有使用权、普通利用权的使用、许可、商业利用、抵押等作出了规定。在该法中未单独对集成电路的复制作出规定。单纯复制集成电路布图不是侵权行为,只有当利用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制造集成电路时才构成侵权。该法也允许反向工程,条件是为分析或评价的目的。在权利的产生与限制方面,与其他国际公约不同的是,该法中没有关于原创性要求的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登记产生权利,因此日本的登记机构只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该法还规定集成电路的保护期为10年,自登记日起算。

  2.3欧盟《关于半导体产品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

  1986年12月16日通过的要求各成员国采取适当的立法形式加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尽管该“指令”不是一部统一的布图设计法,但是对成员国制定各自布图设计中关于保护主体、保护对象、权利的内容及限制、权利的产生与期限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欧盟内部,瑞典、英国、荷兰、德国、法国、丹麦、西班牙、奥地利、卢森堡、意大利、葡萄牙比利时等过都分别制订了专门的法律对集成电路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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