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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2019-05-23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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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2010-01-0615:04:57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311号原告上海优

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06 15:04:57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311号

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马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陈碎豹。

被告温州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吧,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鱼鳞浃4组团A幢201-203室。

负责人陈碎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温州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吧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国 栋

审 判 员 曹 新 新

审 判 员 白 海 玲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诸 智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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