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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材“337”启示录:保护知识产权何必问“姓资”“姓社”

2019-05-23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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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过多次推延之后,美国ITC终于对“纳思达等24家企业侵犯爱普生墨盒专利案”、即业界关注的“耗材337”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纳思达等24家被告侵犯爱普生墨盒的事实宣告成立,侵害爱普生专利的涉案墨盒在美国市场均被禁止进口与销售,美国总统即将对此签署一项“禁止令

  经过多次推延之后,美国ITC终于对“纳思达等24家企业侵犯爱普生墨盒专利案”、即业界关注的“耗材337”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纳思达等24家被告侵犯爱普生墨盒的事实宣告成立,侵害爱普生专利的涉案墨盒在美国市场均被禁止进口与销售,美国总统即将对此签署一项“禁止令”和一项“普遍排除令”。应该说,这一结果并不出人意料,许多业内专家甚至在专业网站上准确地做出了预测。然而,这一判决在中国市场上引起的反应,却多少有些出人意料、发人深思。

  启示一:不争事实 何必再争

  此次判决中,24家企业侵犯爱普生专利的墨盒产品,以及其他企业生产、但同样侵害爱普生专利的墨盒产品均被禁止在美国销售,此一判决,将对美国和全球耗材市场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标志性作用。正是这些专利所涉均为市场主流产品,纳思达才会投入漫长的时间和大量的精力来极力抗争,而不是像其他一些涉案企业一样,采取“不应诉”的方式来最大限度“止损”。

  与此同时,纳思达和其他企业并未涉案、并未侵犯爱普生专利的一些产品,依然将会在美国不受干扰地销售,许多人就此认为,“耗材337调查”尚未结束,纳思达还有获胜机会,也有些人据此认为,既然纳思达还在美国继续销售未侵权产品,那么纳思达“并未落败”。

  “探源发微、止于所罪”。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制裁,而不伤及合法行为和主体,这本来就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纳思达侵权行为遭到应有的严重制裁、却并不可以“株连九族”,将其合法市场行为和产品一并驱逐,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则和事实,却在中国的媒体和公众中间出现了多种“解读”,需要检讨的,恐怕是许多人心底的一些思维定式。

  启示二:“民族”品牌 怎能“变脸”

  如果在一些IT数码产品网站上进行产品搜索,人们会发现,“外资企业、国际品质”一直是纳思达强调的产品“卖点”。但是,就在耗材“337”案件遭遇媒体广泛关注的时候,纳思达却开始在不同场合大力宣扬自己作为“民族耗材品牌领导者”的角色,并将此次“337调查”描述为“针对中国耗材产业的大棒”,尽管在24家被告中,来自中国大陆的应诉企业只有纳思达一家。尤其耐人寻味的是,就连纳思达主页上的宣传介绍,也从之前的“外商独资”变成“立足中国、全球发展”。

  显然,纳思达这些苦心的“脸谱”变换,绝非心血来潮,而是因为在相当一部分公众心目之中,“姓资还是姓社”、“民族品牌”还是“外国资本”,依然是判断是非曲直的重要参数。只要是咱们自己的“民族品牌”,稍有侵权那是“擦边球”,遭到制裁则是“帝国主义大棒”挥舞,至于外国资本,不管它在中国如何守法经营、创造就业和税收,“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完全不应该得到支持。或许,正是这种略显偏颇的大众思维方式,迫使纳思达在苍凉的京剧“金沙滩”之外,还要费尽心机,来一出川剧“变脸”。

  其实,不管身份是外商独资还是本土资本、爱普生和纳思达在中国的发展,均为所在地的就业、税收、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爱普生全球8万员工中的一半都是中国基地的劳动者,其中国基地年年居于商务部进出口100强之列,而在纳思达的“全球发展”战略之中,珠海一直是他们支柱性的生产基地,在这里吸纳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两家企业无论谁胜谁负,最终的成果也都会被他们在中国的工厂、基地、工人所分享。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管这两家企业“姓资还是姓社”,鉴于他们为中国经济作出的贡献,我们都应该对他们的守法经营予以支持与保护,不要再让落后的“华夷大防”心态,为纳思达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启示三:和谐发展 尊重创新

  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大”,可以说是未来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风向标,而就在这次盛会上,“和谐发展”与“自主创新”,成为了人们听得最多的两个关键词。

  其实,“和谐”的发展,不仅仅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各阶层的和谐,更应该包括中国经济、中国企业与国际规则的接轨与和谐。尽管“337调查”的确在很多情况下成为了美国政府捍卫美国企业利益的一项工具。但它尊重“契约”、尊重知识产权的特点,同样蕴含了西方300年市场经济过程中沉淀下来的一些积极要素。在经济一体化浪潮席卷太平洋两岸之时,这些积极要素同样可以“为我所用”。几年来,我国地板、打火机等行业在“337调查”中积极应诉,均大获成功,2006年6月,新加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向苹果公司提起的337调查,跨国维权也颇见成效。此次爱普生与纳思达等企业的对撼,更是几个非美国本土公司依托“337调查”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的典型案例。

  主持纳思达案听证的保罗.卢克恩法官,虽然以大量权威的事实判定了纳思达对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严重侵害,却也在早些时候的另一起“337调查”中,判定涉案的四种中国复合木地板的锁扣均属中国企业的创新、并未侵犯美国企业专利。来自同一个法官、同样关系到中国的两个判决却截然不同,在天堂与地狱之间,纳思达和其他企业不同的命运,正在给后来者以深刻的启示:只有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和而同之”,保护他人专利、努力自主创新,才可能真正“谐”世界之发展,“创”中国耗材之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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