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应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贯原则认定。例如,约定的收益,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企业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如被认定为借贷性质后,因其违反了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资金占用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除受托方为证券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订立“保底条款”的主体外,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委托人请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约定回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由于市场风险导致受托人难以履行合同,受托人请求减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报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
委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有限公司(包括不具备受托从事资产管理经营范围的公司和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的各类投资咨询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
自然人之间相互委托、有限公司之间相互委托、自然人与有限公司之间相互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自然人、证券公司委托自然人、有限公司委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监管下的当事人之间开展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一,资金的直接交付,这种情形下委托人对委托资产一般没有控制权或控制权较弱;
第二,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的托管,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
(1)盈余分成和亏损均未约定。
(2)盈余分成,亏损分担未约定。
(3)本息保底,超出部分归受托人。
(4)本息保底,超出部分由双方按比例分成。
(5)本金保底,超出部分由双方按比例分成。
(6)缔约当时没有约定盈亏负担,受托人事后承诺补偿损失。
(7)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型。
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出资,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由受托人负责资产的运作,有时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约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要点是什么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以委托人名义进行投资管理。一般来说,委托人先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然后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管理多以委托人名义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