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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

2019-09-05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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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在结果上正确处理案件。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是前提和基础,而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确定和把握又是核心和关键。那么,我国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我国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

  1、法定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般认为对此应做如下理解: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上述四点具备,才能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我国的这一规定要求人的主观认识要符合客观实际,法官对证据的判断要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对事实的认定必须坚持高标准,不懈地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这一规定,清楚反映了立法者对法官在判定证据,判断案件时的要求,符合审判的目的。无论哪个法系,哪个国家,规定刑事证明标准目的最终只有一个,就是要求法官不错判案,我国的规定明确地体现了这一点。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际上是刑事诉讼的客观标准。

  不过我认为它不是一个客观标准。在判案中在判决书中反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法官对案件的一种主观认识,是法官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对案件进行判断得出的结论。案件的存在是客观的,但人们对案件的认识是主观的,即使主观符合客观的情况,仍是一种对客观的认识。在法官判案时,是法官在认定确实、充分,法官是人而不是神,人对客观存在的认识存在一个过程,会有错误的时候。因此,这种对法官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客观现实中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我们若用“法律真实”标准解释,很容易理解法官有判错案的时候,并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解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2、排他性标准

  前面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四项,坚持“法律真实说”学者将这种刑事证明标准概括为排他性标准。这种“排他性标准”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标准作了富有可操作性的理解,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和运用。但是,这种理解也存在似是而非之处,我对此进行探讨。

  首先,对于“排他性标准”有人理解为“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在现实中,因为可能性很多,有的可能性对正常人来说是不可接受的,但如将这种可能性也排除,定罪量刑将很难。如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公共财物的人,宣称这样做的目的是将这些财物交给穷困之人,以实现社会主义。按此标准,也不能将其定罪,这样显然超出了正常人的经验范围,司法理性色彩将丧失贻尽。因此,这种可能性应是正常的可能性,即“合理怀疑”,而不是一切可能性。

  其次,有人认为“排他性标准”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达到100%的真实性,这种100%真实的说法忽视了相关性标准的存在。①如“我在510房间杀了他”与“我在走廊西头的一个房间中杀了他”就运用了相关性标准。实践中,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结论不可能作出精确的数字计算,存在正确案件只能说明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不正确,而不能与这些案件中认定的事实100%真实划等号。从这个角度说,“合理确信”或者“确信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法更为精确,“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则显得更为可取。

  最后,在实践中,由于刑事案件非常复杂,如果坚持运用刚性的、绝对的“排他性标准”,一律要求对所有刑事案件在主要事实的证明上都必须达到百分之百准确的程度,必然会导致有些案件因证据不足不得不作出无罪处理,以致放纵犯罪分子,降低对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效能。因此,从其不足可以看出,在实践中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难以达到绝对的真实程度,故吸取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比较可取。

我国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

  二、刑事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

  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是无罪的证据)!

  3、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三、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的作用

  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个标准必须坚持决不能动摇。因为这一标准符合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和司法公正的要求。司法人员办案就是要求主观反映客观、符合客观,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犯罪事实清楚”就是查明了案件事实真相。由于案件是过去发生的事情,只能用证据证明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案情必然清楚。

  但诉讼证明应分主次,刑事案件的核心问题,是谁实施了犯罪,犯罪主体问题是绝对不能含糊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基本情节也要搞清楚,基本情节主要是指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工具、过程、后果等,但基本情节并不一定都能无一遗漏地彻底查清楚,即使证实某某人犯罪也不可能把所有情节都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求是排他性,即没有其他可能性,这主要体现在犯罪人是谁的问题上,一些重要情节也应具有排他性,如认定故意。

  必须明确,排他性就是反映没有任何其他的可能性,就是绝对确定性。联合国有关死刑的法律文件要求适用死刑达到“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并且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这应当说与我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排他性证明标准是一致的。

  我个人还认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及自诉案件,如果被告人认罪,在证据的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我们既要考虑实体公正,又要考虑诉讼效果。当然,这些案件如果在审理中发现证据上的矛盾很多,明显不是被告人所为,被告人虽然承认,也不能定。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我国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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