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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格式是怎样的?证人证言采信规则有哪些?

2018-11-09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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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有可能涉及到采集证人证言作为审判依据,但是证人证言需要经过质证才会被法庭采用,并不是所有证人证言都可以被用作审判依据。因此我们不仅需要了解证人证言的格式还需要了解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一、证人证言格式

  证人证言格式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住址:

  证人须知: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证人证言格式是怎样的?证人证言采信规则有哪些?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4、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5、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6、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7、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8、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证人证言格式

  1、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

  在阅卷的时候发现证人证言是揣测性的、评论性的,可以直接讲这个不能做定案根据。

  意见证据规则有一条例外,就是说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不应是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2、证据能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这个要点是作证时。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都是两个方面的判断。第一个方面要判断的是作证的时候;第二个判断在现场的时候是不是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是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提的可能是不能正确的感知当时的事实,要重点审查这方面的问题。如果是作证的时候不能,直接可以得出结论,不能做定案根据。

  证据能力规则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年龄、认知水平问题。这个问题,不要跟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混淆,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要注意这个问题。

  另外,证据能力要跟证明力分开。如果不能正确表达,这个就没有证据能力。没有证据能力,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力是什么?是几个都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比较证明力的大小。

  3、证据的合法性规则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

  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指印的书面证言;

  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总之,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要分门别类全面审查。

   4、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

  对证人证言的瑕疵证据如何去质证:

  证人证言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来质证;

  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如茶馆、饭店、看守所。这种情况下有理由怀疑是以残忍不人道、折磨等方式暴力取证的。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询问证人没有告知其义务与责任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欺骗或威胁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如果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这种情况下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5、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证人证言格式以及证人证言采信规则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法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过程是比较完善的,但是有证人由于缺乏对相关只是的认知,就简单认为在法庭上可以作伪证,殊不知这是犯法的。我们在为他人作证时需真实、公证,不可作虚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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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律师您好,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是什么呀?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 1)对证人证言来源的审查认证。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主要看证人是直接耳闻目睹案件事实,还是听他人讲述间接得知案件事实。至于前者,一般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能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该犯罪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为;例如,证人、被害人目击犯罪行为发生的书面证言及当庭作证证言等;而后者,往往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如听他人讲述得知的案件事实等。当然,所有的证据都要经过质证和印证,上述划分也是相对的,也都要遵循证据规则。2)对证人所证案发现场的客观环境与条件进行审查认证。证人是在一定场合下耳闻目睹案件事实的,证人所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案发现场的地形、地貌对认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乃至案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有的证人不认识被告人和被害人,只描述案发现场当事人的年龄、身高、性别、穿着及身上有何特征等等,或描述现周围的环境,如距离远近、光线的能见度,天气情况等等,这些都是认定案件事实不可缺少的证据。3)对证人提供证言时有无外界不良干扰进行审查认证。在审理比较复杂的案件中,往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同一证人多次询问,在法院审理时还要传证人出庭作证,对同一证人多次提供的证言,有的几次证言基本一致,有的证言两次截然相反。遇到这类情况,要注意审查证人是否受到引诱、威胁或他人贿买、胁迫、指使等。查明情况后,要对该证人几次证言进行分析,找出证言的矛盾点,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合理排除,确认哪些证言符合客观实际,哪些不符合,对哪些证言可全部采信,哪些部分采信,哪些证言不予采信。4)对让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是否形成完整链条进行审查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证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证人证言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予以正确适用法律。5)对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进行审查认证。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由于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有亲属、近邻、朋友、恩怨等关系,证人就有可能从维护亲情、友情、报恩、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证言。在审查这类证人证言时,要与其他证人证言结合起来,与其他几种法定证据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不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据,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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