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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审查规则是什么

2019-04-03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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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旦触犯了刑事法律,那么我们就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所以我们不能违反刑法。在审判活动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证据链,而且证据要合法合据,这样才能解决最后的问题。那么,刑事证据审查规则是什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证据审查规则是什么

  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后者比前者少了“真实”二字,并将“事实”替换为“材料”。相比而言,旧概念较注重客观真实,而新概念不仅注重客观真实,更加注重法律真实。证据是证明信息与证明载体的有机统一,旧概念将证据也视为“事实”,容易与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相混淆,新概念用“材料”来定义证据,更准确也更客观。也更能提示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及形式合法的要求。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在旧法规定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新法将旧法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种类。

  (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仅有两字之差,但意义重大。这要求我们在办案中要克服迷信心理、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对鉴定材料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既科学又合法的鉴定材料方可作为审查逮捕的依据。

  (2)由于旧法未规定辨认笔录属于何种证据种类,在此前的审查逮捕工作中,我们把辨认笔录作为书证予以审查。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作为审查辨认笔录客观性的依据,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带领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指认同案犯时予以同步录音录像并随卷一并提请批准逮捕。

  (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关于其来源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重审查其时间是否连续,内容有无删节。对于时间连续,内容客观完整,由侦查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电子材料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3、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1)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现有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原则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

  (2)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刑事证据审查规则是什么

  二、刑事证据的审查步骤

  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地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看其是否真实可靠,看其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对于那些明显虚假和毫无证明价值的证据材料,经单独审查即可筛除。对证据材料的单独审查可以按两种顺序来进行。一种是按时间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这适用于证据材料的时间顺序比较明确的案件。另一种是按照主次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的主次关系和证据材料本身的主次关系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这适用于核心事实和核心证据比较明确的案件。

  2、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因为不同的证据材料之间有所差异也是难免的。比对审查的关键不在于找出证据材料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而在于分析这些相同点和差异点,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比对审查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纵向比对审查;另一种是横向比对审查。前者是指对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做前后比对,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之处。后者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或不同人提供的证据做并列比对,看其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之处。

  3、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综合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作出整体性评价。综合审查不仅要审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而且要特别注意审查证据的证明价值,使全案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而且能够毫无疑点地对案件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

  三、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原则

  我国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治国方针在司法制度中的具体反映,是对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科学总结,它反对刑讯逼供、轻信口供和主观臆断等不良做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种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严禁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对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要求证据在来源上必须符合法律程序,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或者其他证据,违背了证据的合法性特征,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作为单项的证据,一经查证属于非法收集,即使有其他证据印证,仍不能参与比对审查,从而绝对地推出诉讼活动。

  3、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任何证据都不能自我证明属实,必须借助其他客观事实来鉴别、印证。

  证据材料有真有假,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未经查证属实以前还只是材料而不是证据,更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废除了过去法官单方审查判断证据的做法,规定对证据的审查必须在庭审中进行,由主审官指导控、辨双方当事人进行相互辨证、认证,最终由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未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证应当是由控、辨双方对每一项可能用作证据的材料进行认真的质证,而不是流于形式。即使是法官根据申请而调取的新证据,也必须经过双方质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刑事证据审查规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的前提,也是刑事诉讼活动最终的追求。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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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问题,证据的合法性与非法证据就是证据的两面性问题。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的无非是案件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问题。即非法获得的证据是否可以成为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问题。证据能力,也被称作为证据资格,通常是指一定的证据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必须具有合法性,这样才可以称有证据能力。目前大部分有关证据能力问题都是从消极层面来认定的,即不能成为证据并要被排除诉讼之外的,主要是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达到证据资料的标准。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从证据的合法性理论衍生而来。对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我国诉讼理论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理论界对于该规则的理解是:“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就是指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官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的规则。”毕玉谦教授给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他认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某些证据对案件事实虽然具有证据价值,但是基于立法者的预先设定或立法者的据情考虑,认为该种证据的使用将违背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所应当体现的社会价值及理念,进而决定对这种证据的资格做出否定性结论的规则。”从他的观点看,他认为有些证据有证据价值,但是如果把这些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将会违背法律原则以及社会价值,不符合证据法的规定。也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非法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不应该进入诉讼程序中,因而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种观点认为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予以采纳。还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这些证据材料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规则。”该观点主要把侧重点放在调查收集的程序和方法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笔者认为,不能表面上看是非法证据,就一律排除证据之外,有些证据材料虽然存在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是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且侵害他人的权益不严重,此类证据是可以被采纳,毕竟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间的纠纷解决机制,难免会有不尽如意的事情发生。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以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法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前提,或者经过审理,由法官认定收集这类证据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也属于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但是这种证据属于瑕疵证据,本身就失去了证据的证据能力,应该被民事诉讼程序予以排除。 李浩教授认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应包括实体问题,也应包括程序问题。实体问题要解决什么是非法证据,哪些证据归属于非法证据,程序问题则是要解决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来识别和排除非法证据。”笔者认为,在我国确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民事程序与民事实体不能处于同一研究层面上,民事诉讼程序问题应处于相对重要的地位,民事实体问题处于次要位置,因为任何一个案件首先要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来研究剖析,如果只是在实体层面上定性分析,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怎么能更好适用到具体的每一个案件呢?进而煞费苦心确立的排除规则将变成为空头理论,它的存在其实就没有实际意义可言。更何况程序和实体要配套设置才合理,不同的程序体制对实体上的排除有重大影响。因为,选择不同的排除程序将直接影响到排除规则的实现,程序的选择既能对证据排除规则强化,同时也会削弱证据排除规则。通过上述分析,笔者把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定义界定为:在民事诉讼中,从实体法上判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采取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是否应予以排除证据之外,以及在程序上怎样排除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第二节 我国确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从法哲学角度分析法的范畴,其实法不只是一种规范,实际也是一种价值。法哲学把价值分为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指法律制度存在的道德基础以及在操作的过程中所要达到的道德标准,譬如自由、正义、秩序等。二是指用来判断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好坏的标准。所以,笔者认为法的价值可以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相辅相成、相互作用下才能更好的发挥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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